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榆中县镇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法院判决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来春雷律师
赵X系甘肃省榆中县X乡X村村民。2011 年 3 月 18 日,因新农村建设及城乡一体化需要,X乡政府征收赵X土地,双方签订《征地协议书》及《征地补充协议书》。2013 年 11 月 23 日,双方重新签订《征地协议书》,约定X乡政府返还赵X两套 90 平方米住宅楼、一间 25 平方米商铺,一次性赔偿废品收购站 3 万元等内容 。2014 年 3 月 25 日,因暂无商铺返还,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按每月 1000 元支付租金至赵X取得商铺钥匙。
此后,赵X仅收到一套住房及一万元租金,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承诺的二期住宅楼未动工,商铺也未交付。赵X多次沟通无果后,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向法院起诉榆中县X镇人民政府(2019 年X乡撤销,X村并入X镇),要求其履行协议,支付废品收购站赔偿费、商铺租金,交付房屋和商铺并办理产权手续等。
X镇政府辩称赵X起诉已过期限,应按民事纠纷审理,且征收行为未进行,赵X未履行相关协议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X镇政府系适格被告,X乡政府未全面履行协议,鉴于协议主要目的无法达成,判决X镇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驳回赵X其他诉讼请求。
起诉期限:
被告认为赵X起诉已过期限,原告则主张行政协议纠纷中被告违约处于持续状态,自己多年来一直主张权益,不存在超期问题。
案件性质:
被告主张按当时法律规定应作为民事纠纷审理,原告认为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应按行政诉讼审理。
协议履行:
被告称赵X未履行协议义务,如未缴纳房款、未搬迁等,所以不应履行后续义务;原告认为自己未搬迁是因被告及开发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停滞,自身权益受损,被告应履行协议。
重要证据:多份征地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物业管理合同证明房屋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事实;证人证言虽存在争议,但对案件部分事实认定有一定作用。
赵X认为自己与X乡政府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政府应按约履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期待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废品收购站赔偿费、商铺租金,交付房屋和商铺并办理产权手续,维护自身权益,获得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法院判决X镇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虽未完全支持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确认了X镇政府需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赵X的权益。
首先收集整理赵X与X乡政府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被告违约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两方面进行反驳,如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证本案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及未过起诉期限。
在庭审中,通过对证据的质证和辩论,维护赵X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赵X作为被征收方,签订协议后却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其权益受到损害。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未积极履行义务。
通过本次诉讼,促使政府重视行政协议的履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时被告的确定方式,明确X镇政府为适格被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提供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保障了赵X的诉讼权利,规范了诉讼程序。
▌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