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深州市行政复议案:纠正行政机关不当履职|来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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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申请人系河北省深州市X村村民,合法承包经营本村土地并栽种树木。2024 年 11 月,申请人发现承包地遭非法侵占,树木被砍伐(涉及果槐、杨树、桃树等,部分树木处于盛果期或成材期),现场有修建水渠等施工活动。申请人多次阻止无果后,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向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砍伐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被申请人的处理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按信访程序处理,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作出《答复书》,称:1. 涉案水渠为农田水利设施(毛渠),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征手续,不构成违法占地;2. 砍伐树木地块不在林地管理边界内,无需采伐许可证,不属违法砍伐;3. 征地补偿由X镇政府负责,其不掌握相关信息。
(三)行政复议过程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以 “申请性质认定错误、事实不清、推卸监管职责” 为由,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向深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 撤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处理;2. 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砍伐行为并追究责任。深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原《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一)核心争议1. 申请性质认定:申请人主张系“行政查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按 “信访事项” 处理,程序适用错误。2. 违法性认定:违法占地:被申请人以 “毛渠属农田水利设施” 为由认定不违法,但未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关键证据; 违法砍伐:被申请人以 “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 为由认定无需采伐许可,但未否认砍伐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且涉及耕地保护问题。3. 职责履行:被申请人以“补偿由镇政府负责” 为由拒绝处理征地补偿监管问题,涉嫌规避《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监管职责。
(二)法律适用难点涉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许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多领域法律适用。需区分 “信访程序” 与 “行政查处程序” 的法定界限,明确行政机关对违法线索的主动查处义务。
(一)当事人认知申请人认为,其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应依法查处违法占地、砍伐行为,而非以信访程序敷衍塞责。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其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期待结果1. 撤销错误答复,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查处职责;2.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保障征地补偿合法合规。
深州市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处理。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纠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履职行为,为后续查处违法用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1. 程序选择:针对行政机关以信访程序替代法定查处程序的行为,指导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纠正程序违法。
2. 证据梳理:收集土地承包凭证、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违法占地及砍伐行为的存在;强调被申请人未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采伐许可等关键证据的不利后果。
3. 法律论证:结合《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论证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职责履行缺位。
本案凸显了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林业违法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失当和职责推诿问题。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程序和争议焦点,成功推动复议机关撤销原不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维权开辟了有效路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第二十八条(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第六十四条(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第七十五条(违法占地处罚);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许可制度);4.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与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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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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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
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
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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