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承包地上苗木遭强行清理,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张晓杰律师

案件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及超越职权导致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其核心价值在于,清晰界定了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未完成、补偿费用未足额支付前,乡镇人民政府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清除行为。该判决重申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先补偿、后搬迁”以及强制执行的法定主体与程序要求,有力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和财产权益,对于规范基层政府征地行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张三(化名)、张四(化名)、张五(化名)三位当事人系湖南省常宁市X镇X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的家庭承包土地,地上种植有杉树、油茶树等林木。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为推进“X镇110KV变电站”项目建设,常宁市X镇人民政府(下称X镇政府)在未经张三(化名)等三人同意、亦未与之达成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三户承包地上的林木实施了至少六次强制清除(俗称“清表”),造成其财产损失。三位当事人认为该强制清表行为违法,遂向常宁市人民政府(下称常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常宁市政府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X镇政府清表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三位当事人不服,委托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张晓杰律师,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并确认X镇政府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1.X镇政府的强制清表行为是否合法?·原告(张三(化名)等三人)主张:其从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收到足额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先由征收主体(常宁市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时,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镇政府无权直接强制清表,其行为程序违法、超越职权。·被告(X镇政府)辩称:涉案项目系省重点工程,已履行公告程序。清表前已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过半数同意,且张三(化名)已领取部分杉树补偿款,清表行为合法。

2.常宁市政府作出的维持清表行为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原告主张: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告(常宁市政府)辩称: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认定镇政府清表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决定维持。

一、撤销常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确认X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的判决,核心认定如下:

1.确认X镇政府强制清表行为违法:法院明确指出,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应归其所有权人(即三位原告)所有。X镇政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清表前已向三位原告足额支付了相关补偿费用。在此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清表,程序违法。即便补偿已支付,若当事人拒不交地,依法也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宁市政府)作出责令交地决定,逾期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镇政府直接实施清表,超越了法定职权。鉴于该清表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2.撤销常宁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认为,由于X镇政府的清表行为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故常宁市政府适用《行政复议法》关于“维持”行政行为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一、撤销常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确认X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的办案策略聚焦于程序合法性审查与职权法定原则的适用,精准打击了行政机关行为的两个要害:

1.紧扣“先补偿,后动迁”的法定程序:我们牢牢抓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核心精神,即征收补偿费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本案中,镇政府仅能证明当事人领取了极小部分树木的补偿,远非涉案全部地上物的足额补偿。我们通过庭审质证,有力驳斥了被告所谓“已补偿”的主张,将案件焦点锁定在程序严重缺失这一根本问题上。

2.厘清强制执行的法律职权边界:我们深入阐释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拒不交出已征收土地的情形,有权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主体是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乡镇人民政府并无直接的强制清除职权。代理意见明确指出,X镇政府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越权行政,直接违反了法律对强制执行权的专属设定。

有效组织证据,构建完整事实链条:尽管法院对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一些证据形式要件未予采信,但我们通过结合对方提交的会议记录、补偿明细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构建起“项目涉及当事人土地——当事人未获足额补偿——镇政府组织实施清除”的基本事实链条,为法院认定事实奠定了基础。同时,我们对于复议机关超期审理、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指控,也得到了法院的审查与支持。

对于面临类似征地拆迁问题的群众而言,本案提示: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和收集证据(如地上物权属证明、补偿情况、强拆现场照片视频、政府相关文件等),厘清行政行为违法点,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

华资律师事务所张晓杰律师团队在该领域的专业经验与不懈努力,再次证明了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最坚实的后盾。

▌专业领域

  行政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执业领域

张晓杰律师,专注于行政征地拆迁领域的争议解决。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流转、棚户区改造、土地占用腾退、房屋安置补偿、房屋强制拆除、行政协议履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协商谈判,精准地为客户的困境,提供相关法律解决思路。

主要专注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纠纷调解和解等多元化处理方式。注重从问题本身出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标,以法律程序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张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黄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案;

湖南株洲刘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体伤害诉铜塘湾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山东临沂田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龙家圈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云南泸西张某某、顾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库项目无偿占用复议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驱逐搬离村内住宅土地诉长育村村委会确权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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