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天津市东丽区撤销行政补偿决定案胜诉,解决老少三代同居一宅难题|来春雷律师

原告王某一系天津市东丽区某某街居民,王某二系王某一之母,王某三系王某一之女。2017年10月20日,某街道办事处与王某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三原告可认购两套住房,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规、内容合法。
协议签订后,三原告按约拆除原房屋,被告交付某小区房屋,协议已实际履行近8年。因家庭三代人挤在61.42平方米的房屋内,居住困难,三原告自2017年起多次向被告主张剩余住房认购权益,先后通过当面沟通、提交书面申请、向相关部门反映等方式维权,但被告始终以”户口问题””政策变动”等理由推诿拒绝,既不履行协议义务,也不作出合理说明,导致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拖延多年未得到落实。
在三原告持续维权的过程中,被告不仅未纠正自身违约行为,反而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津丽某某补第001号《关于东丽区X街道X村房屋补偿决定》,重新核定六人还迁面积为128.94平方米,扣除已还迁的61.42平方米,剩余有效还迁面积仅为67.52平方米,以重新核算面积为由大幅缩减三原告补偿权益,要求收回部分已发放的拆迁奖励款,实质是强行收回原协议约定的合法权益。该补偿决定完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考虑家庭实际情况。

▌核心争议

行政补偿决定的合理性边界与家庭实际情况考量

▌原告主张
原《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三原告多年主张剩余住房权益遭被告推诿,被告以重新核算面积为由大幅缩减三原告补偿权益,实质是强行收回原协议约定的合法权益 ;被告单方作废协议、强行收回权益系严重违约失信的行为。
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本应带头恪守协议约定、维护行政公信力,但其在协议已履行近8年、三原告形成稳定居住权益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毁约,既未对”协议违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也未保障三原告的合法申辩权利,程序与实体均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和生存权;
被告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作废协议无依据,违背政策均衡性原则。2012年至2017年某拆迁阶段,类似”一户宅基地拆分补偿””扩建房屋计入面积”的情形,并非三原告一户。被告为推进拆迁工作,对同期多户村民的类似情况均予以认可并签订补偿协议。
现被告仅针对三原告家庭单方作废协议、缩减权益,却未对其他同期类似补偿户的协议进行复核或撤销,属于明显的选择性执法;被告作出新的补偿决定,未考虑原家庭应当分户还迁的政策规定,且对现已离婚的两个独立家庭(王某二与杨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作出一份共有的补偿决定,必然引发后续民事析产纠纷。

▌被告抗辩
主张具有作出案涉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津丽党发[2009]24号《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办法》第六条规定;主张案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办法》重新核定合法补偿面积,按”主房、普查以前已封闭的主房走廊和多层楼房据实计算。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普查以后封闭和未封闭的主房走廊折半计算”规则,核算某一区65号宅基地整体有效还迁面积为128.94平方米;主张王某一已认购某小区19号楼802室(61.42平方米),剩余有效还迁面积为67.52平方米,原告可选择货币安置或选房安置;主张相关补偿决定是基于行政优益权以及正纪纠偏政策作出,事实部分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主张对于既定事实已考虑到社会稳定不再纠偏,对于未还迁完毕的村民,将继续执行政策纠偏工作以保证政策适用的统一性。

▌案件拐点

三原告收集陈某某、李某某等7户家庭中都普遍存在超面积安置以及分户安置的证据,以及2026-XX《信息公开告知书》《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分户拆迁安置以及无证面积计入补偿面积等鼓励政策是普遍存在的,被告系典型的选择性执法;三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补偿决定存在三大问题,形成完整的攻防体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拆还迁工作开始时,涉及某村XX号房屋院落内的居住人包括三个家庭八口人。依照被告2017年8月制定的拆还迁政策文件,对于老少三代以上同住一宅、家庭有18周岁以上大龄子女以及拆并户还迁政策规定,被告分别与杨某某、王某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以及给付王某二、王某一、王某三每人30平方米政策补偿,分成两户还迁,此既符合拆迁政策,又实事求是地解决老少三代同居一宅的难题,对此思路和做法,法院予以支持和肯定;
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存在三大问题:没有考虑原家庭应当分户还迁的政策规定和家庭困难需求;忽略了王某二与杨某某现已离婚的事实,对两个独立的家庭作出一份共有的补偿决定,必然引发后续民事析产纠纷;事实调查不清,政策依据不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三原告最初认为,自己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合法签订的,政府理应按约履行,但面对被告长达8年的推诿拖延和单方毁约,意识到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系统维权。

▌核心期待

1.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书》,阻止被告缩减补偿权益的行为;

2.判令被告继续严格履行原《拆迁补偿协议书》,为三原告办理剩余住房认购手续(或按协议约定支付同等价值的经济补偿);

3.揭露被告”选择性执法”的行为,维护拆迁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4.明确行政补偿应充分考虑家庭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式处理,防止给两个已离婚的家庭带来后续民事析产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不仅阻止了被告的权益缩减行为,更通过司法裁判确认了行政补偿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家庭实际情况的原则,为后续彻底解决剩余住房认购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超出当事人”仅撤销违法决定”的基础期待。

2026年6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津0110行初29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5)津丽某某补第001号《关于东丽区某街道某一区65号房屋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法院同时明确指出:被告2017年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户还迁的思路和做法既符合拆迁政策,又实事求是地解决老少三代同居一宅的难题,对此予以支持和肯定;希望被告认真进行调查,考虑被拆迁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包括王某二与杨某某现已离婚的事实),合情、合理、合法地严格依据法律政策重新处理。

维权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成功撤销违法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为后续彻底解决拆迁补偿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司法基础。

构建”确认协议效力+揭露选择性执法+家庭实际情况抗辩+程序违法施压”四维维权体系
1.前期调查:通过收集原《拆迁补偿协议书》《某某示范镇还迁楼房认购协议》等证据,明确协议的合法性和已履行事实;收集陈某某、李某某等7户家庭普遍存在超面积安置以及分户安置的证据、编号2026-XX《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系选择性执法,拆还迁政策执行存在”同案不同判”;
2.精准立案:针对被告的违法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直指行政机关缩减补偿权益的核心问题;
3.实体抗辩:从分户还迁政策符合性、家庭实际情况(离婚事实)、选择性执法三个维度进行实体抗辩,指出被告”事后找错”单方毁约的不当性;
4.程序施压:指出被告撤销协议与补偿决定分别作出增加原告负担、未充分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等程序与实体违法问题,构建完整的违法证据链。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三原告阻止了行政机关的权益缩减,更对行政补偿案件的维权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1.行政补偿应充分考虑家庭实际情况:被告作出新的补偿决定,没有考虑原家庭应当分户还迁的政策规定和家庭困难需求,忽略了王某二与杨某某现已离婚的事实,对两个独立的家庭作出一份共有的补偿决定,因这肯定会给以后两个家庭民事析产带来隐患和纠纷。行政补偿决定不能”一刀切”,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家庭实际情况。法院对此予以明确支持;
2.”公共利益”不能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借口:被告声称继续履行协议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拆迁政策的执行应遵循”一视同仁”原则,不能因三原告持续主张权益就单独对其作出不利处理。若被告认为2017年拆迁政策执行存在普遍问题,应启动全面排查、统一处理,而非单独针对三原告家庭追责;
3.行政机关的”职责清单”是法定义务,不能以”转办””协助”为由推诿。被告撤销协议和补偿决定分别作出,增加原告负担。法院明确指出撤销协议和补偿决定不应分别作出;
4.农民/居民在拆迁维权中,可通过”行政诉讼+信息公开+程序施压”的组合拳,倒逼行政机关履职、揭露对方权利瑕疵。行政诉讼解决补偿决定问题,信息公开固定选择性执法证据,程序施压明确行政机关违法点;
5.行政协议的稳定性要求: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以”事后找错”为由单方变更已履行多年的行政协议约定的补偿内容。被告在协议签订时已全面掌握案涉宅基地审批材料、房屋建造情况及三原告户籍信息,现以重新核算面积为由大幅缩减补偿权益,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5.《东丽区整体村域拆还迁办法》(津丽党发〔2009〕2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6.《某某示范镇拆迁政策问答》《某某街民宅拆还迁政策梳理》等某某街拆还迁政策文件

附:决定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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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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