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未成年人入住民宿引发纠纷,二审发回重审胜诉|来春雷律师





本案系未成年人入住民宿期间实施危险行为引发火灾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4年9月,小丽(15周岁)、小美(16周岁)、小明(15周岁)三名未成年人通过美团平台预订小帅经营的“小帅的投影民宿”,入住后共同吸食丁烷气体;小美卧床吸烟使用打火机时,引燃空气中的丁烷混合气体发生爆燃,导致小丽全身大面积烧伤,构成六级+八级伤残。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及其监护人承担直接侵权赔偿责任,民宿经营者小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作出(2025)黑05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判令小美的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88391.597元,小帅在236517.479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们接受小帅委托后介入二审程序,以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主体、责任划分明显失衡为核心上诉理由展开攻坚,成功推动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法院依法追加小明为共同被告,全面重新认定各方过错与责任比例,最终作出(2025)黑0502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判令小帅在210337.76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较原审判决减少26179.72元,成功为当事人实现实体减损。

▌核心争议
原审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小明主导订房、出资购置危险丁烷气体、全程参与吸食危险气体,是火灾事故重要参与人,其过错直接影响全部被告责任分摊,原审未追加属于严重程序瑕疵;
民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与补充责任比例:未成年人刻意隐瞒身份、私自携带高危化学品密闭吸食,损害根源在于未成年人违法危险行为,原审判定30%全额补充责任过重;
私下和解的责任抵扣规则:原告已与小明达成和解并收取45000元补偿,该部分责任份额不应转嫁给民宿经营者承担。
▼
▌案件难点
多主体侵权责任链条复杂,直接侵权人、参与危险行为人、监护责任人、安保义务人四层责任交织,一审未完整梳理过错占比;
本地民宿行业监管存在过渡期,线上传身份证、向民警报备仅为形式流程,人证实质核验客观存在实操困难,过错程度难以量化;
受害人伤情严重、伤残等级高,法院天然倾向保护伤者,民宿经营者减责抗辩空间狭小。
▼
▌案件拐点
二审阶段精准锁定遗漏共同被告这一法定程序硬伤,不局限于实体责任比例争辩,直接推动案件发回重审,彻底打破原一审固定责任划分框架;
重审庭审完整提交电梯监控、购气凭证、三方调解协议等全部证据,清晰还原小明主导危险行为全过程,法庭认可其独立过错,在总损失中划分对应责任份额,不再由民宿兜底承担全部补充责任,最终实现赔偿金额实质性下调。

当事人小帅系个体小型民宿经营者,原一审判决23万余元补充赔偿远超其经营承受能力。小帅始终认为:火灾系三名未成年人主动实施违法高危行为引发,自身仅存在入住身份核验形式疏漏,并非事故核心过错方;原告与小明私下和解放弃追责,相应风险不应由民宿独自承担。
▌核心期待
1.撤销责任划分失衡的原审判决;2.追加全部事故参与人,按各自过错重新分摊损失;3.调低自身补充赔偿限额,降低经济赔付压力。本案通过二审发回、重审全面改判,最终成功减损两万余元,全部维权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二审程序成果: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5民终490号民事裁定,撤销(2025)黑0502民初867号一审判决,本案发回尖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一审实体成果:法院追加小明、赵某某、孙某某为共同被告,重新核算各方过错占比,调整小帅补充赔偿上限,相较原审236517.479元赔偿额度,直接减少两万余元赔付责任;同时明确小帅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向直接侵权监护人全额追偿。


程序破局+实体举证双层维权体系
二审主攻程序瑕疵,撬动案件重审摒弃单纯抗辩赔偿比例的低效思路,抓住《民事诉讼法》遗漏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法定发回事由,完整梳理小明订房、购气、共同吸食的全部事实,论证缺少该主体无法客观划分责任,成功撤销原判,为实体减损创造基础条件。
重审全面举证,拆分各方过错占比重审阶段区分“根本侵权人小美、危险行为参与人小明、安保义务人小帅、受害方小丽自身过错”四层责任,提交调解协议证明原告已放弃对小明追责责,主张该部分损失不应由民宿兜底,法院采纳后下调补充赔偿基数,落地减损效果。

1.民宿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法定合理边界,不承担无限兜底责任住宿经营者仅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巡查、核验、警示义务,无法预见、制止未成年人刻意隐瞒身份后,在私密房间内私自携带、吸食危险化学品的隐蔽违法行为,不能仅凭损害发生在经营场所就“结果归责”。
2.程序救济是民事案件减损关键抓手实体责任比例上诉往往难以直接改判,但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属于二审必须发回的硬性情形,通过发回重审可以推翻原有裁判逻辑,重新完整认定事实,是大额侵权案件降低赔付的重要路径。
受害人私下和解不得加重其他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与部分共同侵权人达成免责和解,属于双方私权处分,该部分对应的赔偿份额,不应转嫁给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司法裁判应当平衡各方过错,避免责任转嫁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按过错分担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赔付后可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民宿接待未成年人需实名核验,但该义务仅为行政规范,不能等同于民事全额兜底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赔偿按照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
▼
附:决定书(节选)

▼
(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尊重律师知识产权,转发请全文转发不得截取片段转发)



▌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2017年10月20日,某街道办事处与赵某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三原告可认购两套住房,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规、内容合法。协议签订后,三原告按约拆除原房屋,被告交付某小区19号楼802室房屋,协议已实际履行近8年。因家庭三代人挤在61.42平方米的房屋内,居住困难,三原告自2017年起多次向被告主张剩余住房认购权益,先后通过当面沟通、提交书面申请、向相关部门反映等方式维权,但被告始终以“户口问题”“政策变动”等理由推诿拒绝,既不履行协议义务,也不作出合理说明。在三原告持续维权的过程中,被告不仅未纠正自身违约行为,反而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XX)津XXX告第00X号《撤销协议决定书》,单方宣布作废原《拆迁补偿协议书》,企图以”协议违反拆还迁政策”为由强行收回三原告的合法补偿权益。该撤销行为完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核心争议:行政协议单方撤销的合法性审查
▌原告主张
原《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已实际履行近8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规、内容合法;被告单方作废协议、试图强行收回权益,系严重违约失信。原协议签订时,被告已全面掌握案涉宅基地审批材料、房屋建造情况及三原告户籍信息,经核查后确认三原告符合补偿条件,现以”宅基地整体性””部分房屋未办规划手续”等理由事后否定协议效力,属于”事后找错”;被告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三原告的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撤销协议,违背政策均衡性,系选择性执法。2012年至2017年某村拆迁期间,针对类似”一户宅基地拆分补偿””扩建房屋计入有效面积”的情况,被告对多户村民均采取了相同的补偿标准并签订协议,三原告的补偿情况与其他同期补偿户完全一致。现被告仅针对三原告家庭撤销协议,却对其他同期类似补偿户的协议未作任何处理,明显是选择性执法;被告的撤销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行政行为稳定性要求。
▼
▌被告抗辩
主张具有撤销案涉协议的法定职责,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及《东丽区整体村域拆还迁办法》第六条规定;主张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将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认为某村东丽区XX号宅基地为一块整体宅基地,拆分补偿违反拆还迁政策;主张北面最西侧面积约11.76平方米的房屋不在宅基地范围内,2008年6月之后在南面扩建的约12.55平方米房屋和约17.63平方米房屋未办理合法有效规划手续,均不应计入有效置换面积;主张程序合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协助调查、作出拟撤销协议告知书、组织听证会等程序;主张对于已经还迁完毕的住户不再适用纠偏程序,针对未还迁完毕的村民按照纠偏政策统一实施。
▼
▌案件拐点
三原告及时收集陈某、李某等7户家庭中都普遍存在超面积安置以及分户安置的证据,以及编号20XX-XX《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与原告相同情况的居民有领房本的,但到原告这就”纠偏”了,被告系典型的选择性执法;三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撤销决定存在五大问题,形成完整的攻防体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拆还迁工作开始时,涉及某村东丽区XX号房屋院落内的居住人包括三个家庭八口人。依照被告2017年8月制定的拆还迁政策文件,对于老少三代以上同住一宅、家庭有18周岁以上大龄子女以及拆并户还迁政策规定,被告分别与杨某、赵某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以及给付赵某1、赵某2、赵某3每人30平方米政策补偿,分成两户还迁,此既符合拆迁政策,又实事求是地解决老少三代同居一宅的难题,对此思路和做法,法院予以支持和肯定;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撤销协议决定书》存在五大问题:事实调查不清、法律依据适用错误、送达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三原告最初认为,自己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合法签订的,政府理应按约履行,但面对被告长达8年的推诿拖延和单方毁约,意识到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系统维权。
▌核心期待
1.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书》,阻止被告单方毁约;2.判令被告继续严格履行原《拆迁补偿协议书》;3.揭露被告”选择性执法”的行为,维护拆迁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4.以本案为契机,明确行政协议的稳定性要求,遏制行政机关”事后找错”单方毁约的不良风气。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撤销协议决定书》,不仅阻止了被告的单方毁约行为,更通过司法裁判确认了2017年分户还迁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协议稳定性原则,为后续彻底解决剩余住房认购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6年6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津0110行初28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5)津XXX告第00X号《撤销协议决定书》;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法院同时明确指出:被告2017年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户还迁的思路和做法既符合拆迁政策,又实事求是地解决老少三代同居一宅的难题,对此予以支持和肯定;希望被告认真进行调查,考虑被拆迁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地严格依据法律政策重新处理。
维权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成功阻止行政机关单方毁约,捍卫了行政协议的稳定性与诚实信用原则。


构建”确认协议效力+揭露选择性执法+家庭实际情况抗辩+程序违法施压”四维维权体系
1.前期调查:通过收集原《拆迁补偿协议书》《某示范镇还迁楼房认购协议》等证据,明确协议的合法性和已履行事实;收集陈某、李某等7户家庭普遍存在超面积安置以及分户安置的证据、编号202X-0X《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系选择性执法,拆还迁政策执行存在”同案不同判”;
2.精准立案:针对被告的违法撤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直指行政机关单方毁约的核心问题;
3.实体抗辩:从分户还迁政策符合性、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性执法三个维度进行实体抗辩,指出被告”事后找错”单方毁约的不当性;
4.程序施压:指出被告撤销协议与补偿决定分别作出增加原告负担、未向三原告合法送达撤销决定、将司法解释作为自身行使行政优益权依据等程序违法问题,构建完整的程序违法证据链。

行政协议单方撤销的司法审查路径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三原告阻止了行政机关的单方毁约,更对行政协议案件的维权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1.行政协议的稳定性要求: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以”事后找错”为由单方撤销已履行多年的行政协议。被告在协议签订时已全面掌握案涉宅基地审批材料、房屋建造情况及三原告户籍信息,经核查后确认三原告符合补偿条件,现以”宅基地整体性””部分房屋未办规划手续”等理由事后否定协议效力,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行政行为稳定性要求。法院对此予以明确否定;
2.”公共利益”不能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借口: 被告声称继续履行协议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拆迁政策的执行应遵循”一视同仁”原则,不能因三原告持续主张权益就单独对其作出不利处理。若被告认为2017年拆迁政策执行存在普遍问题,应启动全面排查、统一处理,而非单独针对三原告家庭追责;
3.行政机关的”职责清单”是法定义务,不能以”转办””协助”为由推诿。被告撤销协议和补偿决定分别作出,增加原告负担。法院明确指出撤销协议和补偿决定不应分别作出;
4.农民/居民在拆迁维权中,可通过”行政诉讼+信息公开+程序施压”的组合拳,倒逼行政机关履职、揭露对方权利瑕疵。行政诉讼解决协议撤销问题,信息公开固定选择性执法证据,程序施压明确行政机关违法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5.《东丽区整体村域拆还迁办法》(津某党发〔20XX〕XX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6.《某示范镇拆迁政策问答》《某街民宅拆还迁政策梳理》等某街拆还迁政策文件
▼

▼
(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尊重律师知识产权,转发请全文转发不得截取片段转发)



▌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