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黑龙江省土地征收行政程序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来春雷律师

申请人刘XX系黑龙江省伊春市X区X镇X村村民,其承包的27亩土地中,0.580934公顷(约8.7亩)因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依法征收。

2025年8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伊春市X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土地安置”及“按合法标准补偿”的诉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日作出《关于刘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相关诉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存在法律依据错误、补偿标准适用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0月24日向伊春市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纠正补偿及土地性质认定问题、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违法。

伊春市X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时引用的核心依据《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9月30日废止,且其主张的“比例标准”缺乏合法依据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答复。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以已废止的文件作为核心依据作出行政决定,法律适用错误,且主张的“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比例标准缺乏合法依据;

2、被申请人补偿标准适用不当、土地性质认定混乱,未足额支付补偿款,且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程序违法;

3、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获得合理安置补偿及相关社会保障的权利,被申请人的驳回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

1、申请人被征收土地占承包总面积比例仅32.2%,未达到《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安置条件,驳回其社保缴纳诉求合法;

2、补偿标准适用《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核算补偿安置费XX万元,标准合法且已督促村集体支付;

3、案涉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理决定,非行政处罚,无需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告知、听证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明显违法情形,严重损害了其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期待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撤销该违法决定,纠正补偿标准和土地性质认定方面的错误,确保自身获得足额补偿和合法安置,同时确认被申请人的程序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伊春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伊春市X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关于刘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现行有效政策,重新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申请人核心诉求得到支持,违法行政决定被依法撤销。

首先,与委托人刘XX深入沟通,详细了解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诉求提出过程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全部细节,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其次,全面核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效力,发现其引用的《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废止这一关键违法点。同时,收集土地承包经营证明、行政处理决定书、相关政策文件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等问题,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清晰提出复议请求,全程跟进复议程序,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决定时,理应严格审查所依据法律文件的效力,但其却引用已废止十余年的文件作为核心依据,且主张的比例标准缺乏合法支撑,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民,其依法享有的安置补偿及社会保障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依法撤销了违法行政行为,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重要作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附:复议决定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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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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