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17亩土地承包权行政争议多部门协调解决|张晓杰律师

案件价值

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确权纠纷的典型范例,涉及土地置换程序合法性、跨行政区域权属认定及信访补偿协议效力三重法律问题。

张晓杰律师团队通过精准锁定行政主体责任,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程序性规定,在未启动诉讼程序情况下,促成多部门联合协调,最终实现当事人实质权益救济,为同类涉农行政争议提供非诉解决路径参考。

委托人王某某(化名)系甘肃省景泰县X镇村民,1988年起合法承包本村17亩旱地(地块名”天生窝”)。2014年村委会在未告知、未经其同意情况下,将其土地纳入64亩置换范围,置换成200亩平整地后流转给红山养殖合作社。2016年,因行政区划调整,该地块被寺滩乡政府确权给第三方村民,导致王某某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键证据链:《农民承担义务明白卡》记载计税面积0.4亩(实际承包17亩)村委会《会议记录》显示土地置换未经本人签字息访罢诉承诺书证实曾获5万元补偿但未解决权属问题

土地权属认定主体

委托人主张:依据《土地承包法》第12条,上沙沃镇政府负有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职责

行政机关辩称:地块位于两乡交界区,寺滩乡政府依行政区划行使管理权

置换程序合法性

委托人主张:村委会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9条

村委会辩称:置换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补偿协议效力范围

委托人主张:5万元属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土地承包权

镇政府主张:息访承诺书载明”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张晓杰律师团队采取”三阶法律行动” :

锁定行政主体责任向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镇政府同步递交《履职申请书》,援引:《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土地权属争议由乡级以上政府处理机构改革职能划分:自然资源部门承接土地确权登记职能

瓦解程序合法性抗辩举证村委会2016年会议记录中两点漏洞:流转对象仅为本村村民王生宫(非寺滩乡农民)无委托人签字确认文件切割补偿协议性质

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息访罢诉承诺书解决的是信访矛盾,未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程序,土地物权的丧失必须经法定注销登记”

经过多轮的谈判,促成最后获得补偿款。

策略一:多部门联动施压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向县级政府申请指定管辖机关同步致函景泰县信访局:说明5万元属”矛盾化解补偿”而非”土地征收补偿”

策略二:物权效力切割

引用《民法典》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指出寺滩乡政府的确权行为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未核实权属来源)

策略三:创设协商筹码

测算土地增值收益:出示2020年《土地流转协议》中200亩土地管理费标准提出替代方案:按同期同类土地流转价17亩×500元/年×30年=25.5万元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6条的适用:“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应申请注销登记”。行政机关在未启动注销程序前直接变更登记,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土地置换的”双红线”规则程序红线: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实体红线:置换后土地产能不得降低(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5条)信访补偿的效力边界息访协议仅终结信访程序,不当然消灭物权,需同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跨区域土地争议解决路径第一步:申请县级政府划定争议地管辖权第二步: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确权第三步:提起行政给付之诉要求恢复耕种

张晓杰律师建议

农民朋友遇类似纠纷时:

立即复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公证对村委会决议提出书面异议(需留送达证据)在收到补偿款时注明款项性质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法律是守护命根子的最后锄头。

▌专业领域

  行政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执业领域

张晓杰律师,专注于行政征地拆迁领域的争议解决。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流转、棚户区改造、土地占用腾退、房屋安置补偿、房屋强制拆除、行政协议履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协商谈判,精准地为客户的困境,提供相关法律解决思路。

主要专注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纠纷调解和解等多元化处理方式。注重从问题本身出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标,以法律程序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张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黄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案;

湖南株洲刘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体伤害诉铜塘湾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山东临沂田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龙家圈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云南泸西张某某、顾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库项目无偿占用复议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驱逐搬离村内住宅土地诉长育村村委会确权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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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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