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伊春市金林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行政复议胜诉案|来春雷律师

刘XX、刘X二人合法承包伊春市金林区X镇X村土地,因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地被征收。征收方在未与二人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将补偿款打入村委会账户并占用土地施工,村委会个别干部未经法定程序签订征收协议,侵害了二人承包经营权。2024 年 12 月 23 日,刘XX、刘X二人向金林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12 月 25 日金林区人民政府签收后未作回应。二人不服,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金林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及未告知查处情况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给予合理补偿并告知查处情况。

申请人认为:1. 作为被征收土地承包人,有权获得合理安置补偿,征收方应按规定协商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签订协议并确保补偿费用到位。2. 金林区人民政府未回应申请,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金林区人民政府认为:1. 申请人主张权利主体错误,土地权属单位是金林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已与该合作社签署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2. 申请人应向东丰村经济合作社主张安置补偿事宜。

刘XX、刘X二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被征收时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希望行政复议机关确认金林区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伊春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金林区人民政府虽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X村经济合作社,但不能免除其法定安置补偿义务。在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其未回应申请人申请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责令金林区人民政府在 60 日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刘XX、刘X二人胜诉。

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邮寄轨迹等,证明当事人对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及已向金林区人民政府主张权利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金林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中的法定职责及未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刘XX、刘X二人作为土地承包人,其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受到侵害。金林区人民政府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忽视了土地承包人的权益。通过行政复议,纠正了金林区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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