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当职能部门称“不归我管”并超期不作为,我们如何成功维权?|来春雷律师





▌案件背景:申请人张三(化名)于2001年10月29日与吴忠市利通区三、四级扬水灌区管理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承包利通区X村土地(实际争议面积约2000多亩),因该土地与吴忠市X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存在范围重合,且该公司将部分土地转让给案外人李四(化名),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裁决申请书》,但截至申请复议之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的处理:在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之后,被申请人称对涉案地块土地权属归属问题无裁决职能,因属辖区属地管理决定受理,调查中称地块用地情况复杂需时间了解,于2025年8月1日将《张三(化名)申请土地权属裁决的调查答复意见书》邮寄给申请人。
▌行政复议过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处理并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且未办理延长期限手续,行为违法,鉴于其已作出答复,不再责令答复,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

▌核心争议
1.职责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对其裁决申请有法定处理职责;被申请人称自身无该地块权属裁决职能。
2.期限问题: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法律适用难点: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主体、期限等规定的适用,需明确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职责及是否遵守法定处理期限。

▌当事人认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影响其权益,使土地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认为已受理并沟通,不存在不履职情形。
▌期待结果
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张三(化名)的行为违法。
本案取得了阶段性胜利,被诉的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已经作出答复。


▌程序选择:针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指导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权。
▌证据梳理:收集《土地权属裁决申请书》《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申请人提出申请及被申请人受理但未按期处理的事实。
▌法律论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论证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职责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为违法。

本案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履行土地权属裁决职责中可能存在的期限违规问题。行政复议机制有效纠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持。通过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处理期限,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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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院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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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