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程序违法致补偿决定被确认违法,律师助当事人获应得拆迁奖励|周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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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征收补偿行政纠纷,通过二审程序成功确认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违法,并责令政府向当事人补偿30000元奖励。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强调了行政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即使实体补偿标准适当,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如送达评估报告并保障复核权)仍构成违法。本案彰显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通过精准抓住程序瑕疵,实现有效救济的专业作用。

2022年,肃宁县人民政府为某某高铁(肃宁段)项目建设,启动土地征收工作。上诉人刘某某(化名)的宅基地(面积332.82平方米)及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刘某某与征收部门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肃宁县政府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选择宅基地安置,补偿总额为319,137.89元;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为398,914.08元。刘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刘某某遂委托华资律师事务所周新明律师代理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法院查明,肃宁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虽委托评估机构对刘某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79,717元),但未将评估结果及时送达刘某某,未能保障其申请复核的权利。尽管补偿标准本身未损害刘某某利益,但程序违法事实成立。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并责令县政府在30日内向刘某某支付30000元(原因系政府过错导致刘某某未能按期签约获得奖励)。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刘某某方主张,肃宁县政府在同一征收项目中先后制定两个补偿方案(《某某高铁(肃宁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某某高铁(肃宁段)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且后者未充分履行公告和听取意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肃宁县政府辩称,两个方案内容不冲突,且房屋补偿方案已依法公告,符合规定。
▌评估程序的合规性
刘某某方指出,县政府未在作出补偿决定前送达评估报告,剥夺了其申请复核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则认为,集体土地征收无强制评估程序规定,且评估结果已由刘某某签字确认,不存在程序问题。
▌补偿决定的适用条件
刘某某方质疑,未证明其他被征收人均已签约,不符合“个别未达成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前提。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称,79户被征收人中76户已签约,属“个别”情形。

1. 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9行初212号行政判决;
2. 撤销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沧政复决字(2023)344号行政复议决定;
3. 确认肃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肃政决字[2023]第6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违法;
4. 责令肃宁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刘某葵补偿30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肃宁县人民政府负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重点审查了程序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后,政府对未签约户作出补偿决定是法定职权,肃宁县政府有权作出案涉决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强调,征收程序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本案中,肃宁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未将评估报告送达刘某某,致使其无法行使复核权,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构成违法。
鉴于二审期间评估报告已送达,且刘某某未提出具体复核意见,补偿标准并无不当,撤销补偿决定将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故判决确认违法而非撤销,同时责令政府补偿30000元奖励,以弥补程序过错带来的损失。
法院的破局关键在于: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通过司法监督纠正政府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聚焦程序瑕疵:在实体补偿标准未明显不公的情况下,我们敏锐地抓住“评估报告未送达”这一程序漏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程序违法可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我们主张,县政府未履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听取意见”义务,剥夺了当事人的复核权,直接影响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分层攻击争议点:针对补偿方案合法性,我们指出,虽然两个方案内容不冲突,但房屋补偿方案的制定未充分遵循公告程序,削弱其公信力;针对评估程序,我们强调,即便集体土地征收无明文评估规定,但一旦引入评估机制,就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运用举证规则:我们要求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个别未达成协议”的条件,突出了政府行为的举证责任,为程序违法主张铺垫。
本案涉及行政程序的“正当程序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是征收申请已批准,但程序履行必须完整。县政府的行为暴露了基层征收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我们通过法律论证,将程序违法与实体补偿分离,既避免补偿标准重新争议,又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体现了律师对法律精神的深刻把握。

本案的胜诉,不仅让延期拆迁的委托人获得了如果征收方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如期拆迁才能获得拆迁奖励,使拆迁奖励失而复得,更明确了土地征收中程序合法的底线。
实践价值在于:对于被征收人:应主动关注征收程序的每个环节,如评估报告送达、方案公告等,及时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避免因程序疏忽受损。
对于类案代理:律师需善于从程序细节切入,尤其在实体补偿难有突破时,程序违法可成为突破口。同时,应注重证据固定,如通过书面要求政府履行告知义务。
对于行政机关:本案警示政府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面临司法否定评价。
华资律师事务所周新明律师团队始终秉持“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代理守护公民权益。如有类似征地补偿纠纷,欢迎垂询交流。



▌专业领域
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刑事案件控诉与辩护、公司诉讼及重大民商案件、行刑交叉及行
民交叉案件
▌执业领域
周新明律师生于1964年4月,法律硕士,从事律师工作近三十年,专注熟悉运用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原则及法学理论专业办理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刑事案件、民商案件数千件,办案足迹遍及了除西藏自治区之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数百个城市和乡村,解决、化解了包括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争议、行政强制执行争议、国家赔偿争议及刑事争议和民事争议在内的一系列法律纠纷,始终以维持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己任,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代表性案例
▌长沙市岳麓区撤销补偿安置决定及行政复议案杨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合法拥有房屋,上述房屋因区政府建设项目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5月23日,在就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故杨某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2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后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区政府补偿安置决定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山东省泰安市迁拆违法案本案形成委托关系后,团队律师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判断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11月25 日强拆原告李忠珍房屋的行为违法。
▌贵州省强诉违法案接案后,团队律师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判断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的强制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人依法、依规、取得合理补偿。
▌浙江省台州市朱某某行政赔偿案
▌河南省郭某某与虞城县 某政府房屋征收案
▌河北省 梅某某与承德市某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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