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劳动讲堂|用人单位能在招聘广告中将“无残疾”设定为录用条件吗?|王成律师

编者按: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往往都希望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通过较少的成本、便捷的途径从而获取自身经营管理所需的人才。然而,在招聘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不合法、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既侵犯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致使用人单位自身承担了本不应有的损失。其中,主要问题集中于三点:一是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所涉的就业歧视;二是用人单位侵犯求职者隐私权;三是录用通知书发出后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本文我们首先探讨分析招聘广告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注册地在广州的某电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某大型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关于用工的招聘广告,招聘要求中明确注明需“无残疾”,招聘岗位为装配、包装等普通工种,且无学历限制、无经验要求。那么,对于该招聘广告中的无需要求求职者掌握特殊技能,无需要求求职者对身体协调性较强的普通岗位,是否存在就业歧视,又是否损害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呢?

在招聘广告设定的录用条件中,结合现实国情,当前的就业歧视通常表现为对性别、民族、户籍、地域、宗教信仰、婚姻、生育、身体残疾、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等进行限制,如在广告用语中设定“河南人除外”、“身体无残疾”、“乙肝病毒携带者除外”、“必须具有本地户籍”、“只招女性”等涉及歧视的不当用语。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等等。

显然,上述某电子科技公司所招用的仅为一般简单工种,且没有要求求职者掌握特殊技能或是要求求职者身体协调性较强,其注明“无残疾”应当被认定为就业歧视,损害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显然也属于违法行为。据悉,当地检察院获悉后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了纠正。

招聘广告,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规定,应属于“要约邀请”。该要约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潜在的求职者向自己发出求职的要约意思表示。但是,如果招聘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则构成要约。招聘广告,是用人单位吸引潜在劳动者求职,以实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创造企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前沿阵地,非常关键。

为避免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存在合规性风险,律师建议:

1.要深入学习领会我国法律法规乃至政府规章、各种政府规定中有关就业歧视的具体条文,对于存在哪些招工和用工禁忌应了然于胸。

2.要真正明晰有些自然属性是个人不能选择且很难通过后天努力彻底改变的,有些社会属性是基于人类繁衍、社会伦理等而必然发生的,对其进行限制,从大的方面说,是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和社会传承,这也是法律法规中禁止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性别、婚否、户籍、地域、身体残疾、带有某种传染病病原体等进行限制的道德和法治基础。

3.要明晰在录用条件中设定“合理差别”又是被允许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保障,甚至在一些特殊岗位设定“合理差别”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允许“合理差别”存在,无疑会推动人力资源优化,有利于用人单位经营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为了实现某种特殊保护,对于一些特定岗位,我国法律法规还规定了“限制录用”,如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等,此时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设定“限制录用”条件不仅不是就业歧视,反而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4.要勇于设定优先录用条件。优先录用条件,法律有规定的应依据法律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笔者认为只要不属于禁忌范围、有利于用人单位提高生产力和管理水平、有利于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等都是可以的。在优先录用条件中,用人单位可以对求职者的学历、从业经历、奖励、荣誉等进行设定,从而择优录取

王成律师,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200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北京法院前法官,资深职业律师。

基于学识和经验,王成律师侧重于三大法律服务领域,一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经和正在服务的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贸易公司、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农业科技公司等多种类型,在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合同起草和修改时具有全局性和体系化视野,擅长法律风险把控。二是经济纠纷事务代理,涵盖合同纠纷和公司纠纷,如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三是家事纠纷代理,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等等。

▌专业领域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征拆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家事纠纷

▌执业领域

王成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行政征拆事务,同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和行政征拆纠纷处理。

王成律师曾参与办理过各类纠纷案件1500余件,涵盖公司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征收纠纷、侵权纠纷、家事纠纷等,拥有较为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

在执业期间,王成律师通过专业的业务能力和认真、勤勉的工作作风,为顾问单位和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深入参与顾问单位内部管理体系,在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公司治理体系等上建言献策,分别发挥了主导或积极作用,受到了顾问单位的广泛好评,赢得了客户弥足珍贵的信任;在代理诉讼事务中,高度认真负责,对涉案业务精于专业研究和案例搜索,预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结果,努力守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经历

王成律师曾先后在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司法宣传员和助理审判员;从事律师工作后,王成律师着重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和行政征拆纠纷案件。目前,为业务发展需要,王成律师主要从事行政征拆纠纷案件代理及其相关配套服务。

▌社会职位社会兼职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冤假错案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北电力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

▌代表性案例

▌广汉某水泥公司与四川某建公司、沈阳某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安徽某劳务分包公司与海南某建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韩某与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谢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蔡某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张某与陈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王某与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王某与王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赵某某继承纠纷案;

▌崔某与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杨某与某文化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洛某与某开发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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