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普法|违法强制拆除案件中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配合拆迁的补助和奖励等,被拆迁人可以直接主张吗?|姚成山律师

司法实践中,会有行政机关以被拆迁人不配合拆迁为由,从而认为被拆迁人不应该主张“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配合拆迁的补助和奖励等”,其核心理由是上述费用的设立以“配合合法拆迁”为前提。政府会以被拆迁人没有配合拆迁或者没有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为由,主张不应该支付,那么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笔者从案例到法律条文以及法理,讲透该类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行政赔偿判决书(案号为:“(2018)最高法行赔再4号案例”)中,裁判要旨如下:“行政机关将被征收人未经安置补偿的合法房屋违法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在裁量对房屋损失等应给予的行政赔偿时,为确保被征收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低于被征收人在行政机关合法拆除房屋情形下获得的行政补偿数额,不仅要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判决行政机关赔偿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损失和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屋内物品损失,还应当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符合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条件应得的补助和奖励等费用,一并作为“直接损失”,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著》第821页。

最高院在2022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法释【2022】10号文件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从2018年的司法案例到2022年的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进而形成司法解释的文件。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解答。法理基础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或实施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本就是合法征收补偿中的核心项目,应该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自然应纳入赔偿范围。因此,该费用的支付是为了弥补被拆迁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保障其基本居住与财产安全,让被拆迁人恢复到未被侵害前的生活与财产状态。

▌法律的基本精神体现在,“每个人不应该从错误行为中获益”。政府违法强拆违法征收房屋的赔偿不得少于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否则就变相的从违法强拆的行为中获益,通过违法拆除达到少拆除,不拆除的目的。该规则的适用,有利于惩戒行政机关的违法拆除行为,通过让违法机关承担足额赔偿责任,遏制其“先拆后谈”“违法强拆”的侥幸心理,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从实践逻辑来看,无论房屋是否合法,被拆迁人因拆除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若不支持该等费用主张,将导致被拆迁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额外承受无家可归、财产转移无保障的困境,违背公平原则。]

综上,对于违法强制拆除案件中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配合拆迁的补助和奖励等,即便没有发生该费用或者没有出现配合拆迁的行为,因为政府是违法强拆,也应该给予不低于通过《征收补偿方案》可以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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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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