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普法|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姚成山律师


▼

▼
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实践中,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关系到案件的胜败,不容小觑。笔者特将“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条分缕析,正确适用举证规则。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条文的适用应当分为三个梯度,并且是层层递进的关系:第一,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如被告行政机关无法证明损失的数额,应当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第三,如无法鉴定进行鉴定,法官遵循职业道德和逻辑经验进行判断。其中的逻辑经验就包括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可以直接予以支持。

举例说明,一个家庭正常会有的冰箱、彩电、洗衣机、空调、床、柜子、沙发、餐饮设备等,这些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可以直接予以酌定。如果超出了正常的数量,就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予以认定。然而,大量的司法实践会让我们看到比较夸张的案例,有些法院竟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在没有遵循层层递进规则的情况下,既不分配举证责任,也不进行鉴定,法院直接以政府认定的标准以5000/户进行养殖场的赔偿,这显然即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违背法官的职业道德和逻辑经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0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认为:“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952号的行政裁定书中裁判要旨如下:“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均未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精神,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上述两则案例,指明了政府在强拆过程中的“证据保全义务”,这也是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所在。如政府在实施强拆前,未依法进行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公证或录像,未履行任何证据保全程序,其野蛮执法直接导致了原告房屋内大量物品等损失无法精确量化。此种情况下,被告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法院常反其道而行之,要求原告对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并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数额”为由,仅进行极低的“酌定”赔偿。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无异于让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严重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基本法理。被告通过其违法强拆行为,亲手制造了损失不明的状态,却又利用这一状态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而法院竟予以支持,这无疑是司法对行政违法的纵容与鼓励。
▼
综上,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在行政赔偿情况下的行政机关的“证据保全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