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从AI短剧偷脸看“可识别即侵权”的司法红线|常乐律师

近日,汉服博主“白菜汉服妆造”爆料:其本人照片被AI短剧《桃花簪》擅自使用,剧中的反派“刘大”不仅面部特征、汉服妆造与其高度相似,更被塑造成“猥琐好色”的负面形象。事件曝光后,制作方虽紧急替换了部分剧集形象,但原侵权内容已广泛传播。这并非孤例。从明星到普通人,AI换脸、盗脸正成为短剧行业的“潜规则”——利用技术低成本“造脸”,将他人肖像卷入商业变现的漩涡。法律对此如何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1.核心标准:可识别即侵法律保护的肖像,关键不在于是否“100%复制原图”,而在于能否通过外部形象特征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只要AI生成的虚拟形象能让公众联想到真实人物,就落入肖像权保护范围。2.技术手段不豁免责任第1019条特别新增“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规定,正是为了应对AI换脸、深度伪造等新技术。立法意图明确:技术工具的升级,不能成为侵害人格权的免责理由。3.“丑化”加重侵权恶意若盗用肖像的同时附加负面人设,则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司法实践中将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


1.“非100%复制”不影响侵权成立短剧中的反派形象,面部特征与博主的汉服妆造高度一致,公众一眼即可识别。根据“可识别即侵权”原则,无论技术路径是直接贴图还是AI再生成,均构成肖像权侵权。

2.负面人设构成双重侵权制作方不仅盗用形象,还将其塑造为“好色猥琐”的反派,属于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禁止的“丑化”行为,同时侵害了博主的名誉权。

3.“技术性修改”不免除既往责任事件曝光后制作方替换了部分剧集形象,这只能视为“停止侵害”,不能免除之前的侵权责任。权利人仍有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1.制作方:直接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主要责任。

2.平台方:适用“避风港原则”,但若在收到通知或明知侵权后未及时删除,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商:若明知短剧存在侵权内容仍投放广告,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即时固证:通过区块链存证或公证处取证,保全侵权链接。

平台投诉:向播出平台发送侵权通知函,要求删除。

诉讼索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由侵权方承担。

AI短剧的“偷脸”乱象,不是一场关于“像与不像”的娱乐八卦,而是一场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卫战。民法典的明文规定与最新的司法判例都在清晰地告诉每一位公民:你的脸,你做主;未经许可,AI也不能染指。

▌专业领域

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仲裁

▌执业领域

常乐律师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能将理论知识和实践完美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常乐律师的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的争议解决,熟悉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工作经历

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2020年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2022年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参与的案件几百余件,对行政诉讼、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龙江鸡西5户村民强拆违法案

代理江西严某宅基地强拆案

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开案

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复议案

代理杨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辩护刘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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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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