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镇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被确认违法,法院判决限期答复

案件价值

本案通过司法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定义务,强化了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法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确立“未答复即违法”的裁判规则,可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2017年12月3日,淄博市某村村民宋某(化名)通过EMS邮寄方式,向镇政府申请公开“某村耕地收储为经济建设备用地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安置补偿方案。镇政府于12月6日签收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

2018年2月7日,宋某向临淄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信息。法院查明,涉案土地收储协议由村委会与村民签订,镇政府虽辩称其不掌握信息,但协议中明确载明镇政府参与决策并加盖“农村合同管理委员会”印章。

1. 镇政府是否有义务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原告主张: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答复,无论信息是否由其制作或保存。

被告辩称:镇政府非信息制作主体,无需公开或答复。

2. 镇政府的未答复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原告认为:未答复即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公民知情权。

被告主张:因信息不属职责范围,无需履行答复义务。

一、确认被告淄博市某镇人民政府就原告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未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淄博市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宋某申请公开的文件依法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淄博市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1. 法条解析:行政机关的答复义务不容回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无论信息是否属于其公开范围,均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以下回应之一: 告知获取方式; 说明不公开理由; 告知其他公开机关或联系方式; 要求补充申请内容。

本案中,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直接违反上述规定。即使其认为信息不属职责范围,也应依法告知申请人或移交其他机关,而非消极回避。

2. 程序违法是本案的核心突破点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应判决其限期履行。镇政府未履行“答复”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义务,已构成违法。法院无需审查信息实体内容,仅凭程序瑕疵即可判定其败诉。

3. 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法律逻辑

原告通过EMS邮寄记录、签收凭证等证据,完整证明申请已送达镇政府;结合土地收储协议中镇政府的盖章行为,间接证明其与项目存在关联。律师团队精准锁定“程序违法”这一核心,避免陷入实体争议,高效实现诉讼目标。

实践启示:

1. 程序正义是公民维权的“利器”:行政机关未答复即违法,公民可据此直接起诉,无需证明信息归属。

2.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申请信息公开时,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如EMS)固定邮寄、签收记录,确保举证无漏洞。

3. 法律条文精准适用是胜诉关键:律师需熟练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快速锁定行政机关的违法点。

类案建议:

若遇行政机关拖延或拒绝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其履行义务。华资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始终以程序审查为突破口,结合证据固定与法律条文精准适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