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在跨法律交叉视阈中,探寻行政法·征拆案件的最优解
“农民,革命战争年代送子女参军,改革初期贡献粮食保障国家建设,新时期又离开家乡去支援城市发展。现在老了,只剩下土地了,如果失去了这最后一道屏障,他们将老无所依。而我们,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帮他们维护这最后一点点权益和尊严,让他们能够衣食无忧、安渡余年,正是我们征拆律师的最大价值所在。”
这是齐广学律师在9月26日,由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主办的“CROSS LAW 法律沙龙”活动中的一段演讲。本次法律行业分享会的主题是“在跨法律交叉视阈中,探寻行政法·征拆案件的最优解”。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强律师、执行主任牛庆辉,齐广学律师、季宏律师;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谭家骆、张薇律师;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主任何传标律师、付娴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学滨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荣向华律师等行业专家,以及华资律所律师李永欣、实习律师刘会芳、线上线下法律顾问杨政澎、米慧等代表齐聚一堂,分享经验,碰撞思想,共享最新行政法·征拆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与成果。
历时三个半小时的整场沙龙活动也在“华资律所”、“锟涵律所”、“华联律所”、“征拆律优”等直播平台同步播出,由主持人华资律所执行主任牛庆辉首先介绍了本场沙龙的主题、举办的初衷、与会的嘉宾以及华资律所的特色、工作机制、愿景使命。
随后,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强律师发表了主题演讲——行政法和刑法交叉型犯罪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表现及解析。
赵强律师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为在场律师、嘉宾,以及数万名线上观众分析了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最可能触犯的十一大类犯罪类型,随后,以“敲诈勒索案件”为例,进行了“征地拆迁”过程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分析思路。
首先,从特征上来看,征地拆迁过程中触犯敲诈勒索罪的行、刑交叉案件,大多是建立在被拆迁人真实的权利基础之上,即对被征拆的土地和房屋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承包权及获得补偿的权利;二是维权方式具有以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特点,被拆迁人多以信访或上访举报为手段进行维权。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可以从被拆迁人是否以非法手段勒索财物;是否使“拆迁人”在产生恐惧心理下交付财物;被拆迁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切入点。
其次,在“征地拆迁”的敲诈勒索案件中, 一旦以信访的方式对补偿款进行维权,被拆迁人就会有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但是动辄对信访人的行为以犯罪化处理,不利于实现信访工作的目的,不利于保护信访人的正当信访权利,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对信访活动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要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只有对于那些确实严重的行为,不以犯罪处理不足以维持信访秩序的,才应予以犯罪处理。
行政、刑事交叉类案件,关乎人的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作为刑辩律师应讲究“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既要观案件全貌,又能进行抽丝剥茧化的细节分析,目光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来回穿梭,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后,针对近年来政府和人民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农村土地征收、失地农民安置,华资律所的齐广学律师,作为拥有23年政府工作经验,行政法领域里兼具理论与实践经验专家,从我国现行的土地基本制度、土地财政和城市化进程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第一,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因而直接促进了征收制度的产生,城市要扩张,只有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才可以用于开发。这也是目前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必然产生的、唯一可行的征收制度。
第二,当前,政府收入中很多直接或间接来自土地的收入项目。
比如在2020年的前9个月,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49360亿元,占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65%,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1%。若将土地、房地产相关的5项税收计算在内,土地财政所贡献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将逼近80%,占全国税收收入的53%。征地现象比较普遍也就不足为奇了。虽然近几年这种趋势正在衰减,但长期积累下来的经济发展模式,想在短时间内改掉,也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土地征收行为及其副作用还将持续,我们律师为百姓争取公平权益之路,道阻且长。
第三,城市化进程也是催生征收行为泛滥的另一个根源。
我国的城镇化,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方式方法之一也是消灭城乡差别的好的方法之一,但操作起来却又是另一番景象——首先是模仿、攀比,往往缺乏民主、科学的论证,甚至不管是不是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其次是追求效率与政绩,试图把需要几代人才能完成的事,在自己的任期内解决,结果常常因急于求成而适得其反;最后是程序混乱,工作方法粗糙,不按照法定程序,导致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此外,如何才能让农村集体土地在稳定、公平、有序的制度下流转,使有限的土地资源通过市场,最大化的满足社会需求,确保国家对于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齐律师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要成立代表农民意愿的组织,替农民发声发言;二是确定征地补偿的公平、充分的原则,补偿间接损失,要对土地的附带商业价值进行补偿;三是健全机制,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监督,透明征地程序,必须保证全社会有权积极参与土地问题,有发言权、决定权,四是补偿款直接分给农民,防止层层截留状况的出现。
针对行政征拆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撤销征收补偿协议案件的处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万国独家签约教师、国内司考培训资深专家,多部法律著作编撰人,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季宏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季宏律师,从现行法关于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规定,撤销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原告、被告与撤销理由的确定,受除斥期间制度的约束等四个方面,基于自身多年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给出了可复制、可操作、。可执行的律师办案实操指引。
在行政征拆领域,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学滨,就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亮点、重点内容,与与会律师做了深入的沟通,郑律师表示,本次修改中,这三项内容是每一位律师和行政征拆领域从业者都不容忽视的。
一、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
原《行政复议法》规定“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把“条条管辖”的专业性和“块块管辖”的便利性结合起来。总体来说,现行“条块结合”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样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也暴露出了一些诸如复议资源过于分散,影响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案件审理标准不统一,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同案不同判”;管辖权复杂多头,不便于当事人找准行政复议机关等问题。
新《行政复议法》,针对这些问题,在第24条、第25条作出明确规定,除垂直领导关系的行政机关维持格局不变外,将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议权集中到本级人民政府,让当事人少了很多的路途颠簸,跑到地处省会、市里的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与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之间就行政行为如何做出的意见交换、请示、汇报、批复等行政惯例,也不再会给复议带来什么负面影响。
二、确立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审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基于上下级机关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复议机关缺乏中立性,导致复议公正性不足。而新《行政复议法》第52条从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功能定位上,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而非议决机构,其提供的咨询意见仅具有参考价值,不具有最终效力。同时,新《行政复议法 》授权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
三、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新《行政复议法》第23条在保留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复议前置的基础上,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增加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三种情形,作为复议前置的范围。同时,新《行政复议法》还特别强调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最后,郑学滨律师从改进复议审理程序和加强复议裁决与监督制度的建设两个方面,对复议程序和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和呼吁。
此外,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会委员,京师律所合伙人荣向华律师也参加了此次法律沙龙活动,并与线上、线下的律师、嘉宾、观众就《城市更新中补偿纠纷的解决方案》,做了深入的分享与交流。
为了更充分地交流经验、碰撞思想,在主题分享过后,各位与会律师、法律顾问、嘉宾,在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牛庆辉先生主持的“CROSS LAW 互动讨论”中,就诉讼可视化、现阶段高频常见的征拆纠纷类型、复议前置规定对征拆案件的实际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可以说每一个行政征拆案件,都是复杂的法律问题。
CROSS LAW法律沙龙的初衷,正是从跨法律领域出发,通过经验成果与成功案例的分享,给律师界同仁以启发,更好地帮助律师能助力普通百姓扫除社会地位、案件执行和法律主体关系复杂的障碍,拿到维权结果。让土地、房屋维权问题,不再是普通百姓的至暗时刻,让每一份公平和正义,都能得到伸张。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