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观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被告资格问题之探讨(上)|姚成山律师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最经常提的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或者是被告资格不适格等规避法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的原告,如何应对呢?这里不得不提一个很有效的法解释号文件,法释〔2024〕8号文件。

对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既要主张对于强拆的主体事实不知情,又要以“超过起诉期限进行抗辩”,这样是行不通的了,会陷入逻辑的悖论。

引用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文件)》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有义务对“超过起诉期限进行抗辩”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超过起诉期限进行抗辩”不仅要证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还需要证明原告知道“实施主体之日”。

如果被告抗辩对于强拆的主体事实不知情,那么就意味着被告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实施主体,更不可能给原告告知事实主体,也就意味着被告是不可能证明原告知情一事儿的。否则,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既要主张对于强拆的主体事实不知情,又要以“超过起诉期限进行抗辩”,就会陷入逻辑的悖论。

同时对于“法释号文件”需要解释,一般来说,“法发号文件”属于准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类司法解释,而“法释号文件”属于司法解释。虽然最高院出的是批复,但是是属于正规的司法解释,应当得到直接适用。

在2018年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中,阐述明白了一个裁判要旨:“适用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也认可被诉行为系行政行为。但直至本院审查期间,相关行政机关均不承认案涉行为是行政职权介入下的强制拆除,均否认实施过强制拆除行为。刘X虽然自2009年12月即知道案涉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是由于没有任何行政主体承认实施拆除行为,也无任何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间接承认是行政行为,因此,适用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

也就是说,使用起诉期限,必须有个前提,行政机关强拆了行政相对人的房屋,必须告知强拆的主体。如果不告知,那就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是无法成诉的,既然无法成诉,又何来超期一说?

《华资律所·律师观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被告资格问题之探讨(下)|姚成山律师》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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