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罗永浩吐槽西贝预制菜事件法律评析|肖宇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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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在微博发表”西贝莜面村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实在是太恶心了”的言论,西贝创始人贾国龙以损害商誉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本质系消费者评价权与企业名誉权的法律边界之争,需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025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进行审查。
2025 年 9 月 10 日,企业家罗永浩在微博发文吐槽西贝餐饮“几乎全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引发舆论风暴。他明确提出“希望国家尽早推动立法,强制饭馆注明是否用了预制菜” 的诉求,直指餐饮消费知情权问题。西贝方面先是否认使用预制菜,强调招牌菜“现场制作”,创始人贾国龙更扬言起诉罗永浩“损害品牌声誉”,称其言论是“网络黑嘴” 行为。随着央广网记者实地调查发现,西贝部分菜品采用中央厨房预加工食材,如牛肉土豆条中的牛肉为预先熟制产品,门店仅进行最后焖制工序。这一发现凸显出官方定义与消费者认知的分歧—— 根据 2024 年六部委《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而消费者普遍将此类预加工产品视为预制菜。事件最终以和解收场:西贝 9 月 15 日发布致歉信,承认 “生产工艺与顾客期望有较大差异”,承诺 10 月 1 日前调整部分菜品加工方式;罗永浩则放弃法律追责,但保留监督整改的权利。这场风波不仅暴露了预制菜行业标准模糊的现状,更引发了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与公众人物言论边界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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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24、1025条,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1)存在虚假事实陈述;(2)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3)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本案中:事实陈述部分:西贝主张”几乎全都是预制菜”构成虚假陈述。需注意,2024年《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通知》将预制菜明确定义为“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西贝采用中央厨房模式进行初加工后门店二次加工,若未形成预包装食品,则不属于上述法定规范的预制菜范围。西贝已提供点菜单及开放后厨证据,是否属于预制菜最终需由司法机关结合行业标准予以裁断。
律师认为,即使西贝菜品不符合预制菜的法定定义,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将预加工的菜品认为是预制菜的行为,亦不属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主观评价部分:“贵”属消费者主观评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保护;“恶心”系情绪化表述,若基于真实用餐体验,不构成侮辱诽谤,但需审查是否超出合理批评范畴。损害后果:在认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上,西贝需举证证明罗永浩言论直接导致客流量下降、营业额损失等实际损害,而非仅主张社会评价降低。
▌消费者批评权的法律边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赋予消费者监督权,但该权利非绝对。根据司法实践,消费者行使批评权须遵循:真实性原则:陈述事实需有依据,不得捏造;客观性原则:主观评价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必要性原则:批评应基于真实消费体验,非为发泄情绪。罗永浩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论具有公共属性,依法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但其提供点单凭证、悬赏征集证据等行为,已初步履行合理核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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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消费者批评权的保护与企业名誉权的维护,需在”真实性、客观性、必要性”框架下实现动态平衡。企业应对消费者批评应秉持”适度容忍”原则,通过合规整改而非诉讼解决争议,方为维护商誉的理性路径。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时,亦应恪守法律边界,避免以情绪化表达替代事实陈述。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合同纠纷
▌执业领域
征地拆迁相关的国有及集体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土地腾退等刑事领域民商事诉讼等
▌代表性案例
▌代理李某某与龙南市xx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二审改判增加赔偿款
▌代理张某某与龙南市xx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二审改判增加赔偿款
▌代理姜某某等八人诉临沂沂河新区xx镇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代理王某等16人诉陕西省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胜诉
▌代理李某某等六人诉河南省xx县xx镇人民政府强制清表一案胜诉
▌代理罗某某诉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政府撤销补偿决定书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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