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因迷信坦白,能从宽处罚?律师解析贵州女子反抗猥亵被害案|李苏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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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贵州“石缝埋尸案”被害人家属希望追究嫌犯熊某“强制猥亵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被贵州省高院驳回。这起凶案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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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贵州省黔西市定新乡庆祝村(现名堡堡寨村)49岁女子王秀珍(化名)清晨扛着镰刀外出割草时失踪,家属与村民搜寻近一个月无果。被害人的儿子不曾想到,在搜寻队伍中一直“热心帮忙”,淡定来自己家吃饭的“伯伯”熊某,是杀害母亲并将其裸身埋入石缝的真凶。案发后,熊某用巨石压尸、焚烧证物,深夜送回被害人物品伪造离家假象,被害人家属请道士“作法”,嫌犯因封建迷信,异常反应露出破绽。后经警方通过技侦手段锁定其有重大嫌疑,将其抓获。案件经一审、二审,贵州省高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法院认为其供述埋尸地属于坦白悔罪,量刑予以从宽。检方曾抗诉,认为其无悔罪表现应判死刑立即执行。据律师介绍,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或将服刑22年至27年之间。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以法院未认定强制猥亵、盗窃罪名,放大凶手坦白情节为由申请再审,要求判处熊某”死刑立即执行”。11月3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贵州“石缝埋尸案”被害人次子杨舟(化名)处获悉,此前他们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希望追究嫌犯熊某“强制猥亵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11月1日,他收到代理律师信息称,该请求被贵州省高院驳回。
转自:大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一条款在刑法上被称为“坦白从宽”制度,它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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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的构成要件包括: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避重就轻或歪曲客观真相。既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事实,也包括自己组织、指挥、教唆、帮助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还需包括所知悉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供述的事实足以证明行为构成犯罪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和情节。
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坦白是被动归案,而自首是自动投案;坦白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而特别自首供述的是不同种罪行。因此,坦白从宽的幅度原则上要小于自首从宽。
法律意义上的“坦白”不考察动机。无论是出于悔过自新,还是慑于法律威严,只要如实供述,就可能构成坦白。

▌熊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坦白?
从法律形式上看,熊某的行为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他被动归案后,最终如实交代了杀害王秀珍及埋尸地点的主要犯罪事实。这种供述帮助公安机关找到了尸体,完成了证据链的关键一环。法律不探究坦白动机。无论熊某是出于真心悔罪,还是因道士的话语产生封建迷信恐惧,都不影响坦白的成立。只要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就具备了坦白的形式要件。
▌法院为何对猥亵行为不予认定?
刑事诉讼遵循“疑罪从无” 原则,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中,除熊某本人供述外,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强制猥亵行为实际发生。在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猥亵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不予认定猥亵罪。
▌坦白是否必须从宽?
“可以”从宽不是“应当”从宽,这意味着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尤其是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即使具备坦白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熊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多种从重情节:
手段残忍:用尼龙绳勒颈30分钟,后用153斤巨石压尸。
情节恶劣:作案后混入搜救队,不断误导搜救方向。
毫无悔意:在搜寻过程中表现“热心”,实为打探案件进展。这些因素都应当成为法官衡量是否从宽的重要考量。

贵州女子反抗猥亵被害案,揭示了法律形式判断与实质正义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法律不探究坦白背后的动机,但法官有权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衡量从宽的适当性。在恶劣刑事案件中,即使行为人因迷信而坦白,符合法定坦白形式要件,司法机关也完全有权依据案件整体情况,决定不予从轻处罚。这并非对坦白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刑法公正性的坚守——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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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涉嫌非法狩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刑事案件证据链条的严格审查,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成功争取到了对被告的罪轻认定,从而使得刑期得以减少六个月。
▌在某市一建、二建、四建与蓝光圣源房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作为一建、二建、四建的代理人,在蓝光发展暴雷之际,通过及时的财产查控保全近百万财产,实现工程款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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