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 出轨者起诉受害者,道歉视频反成二次侵权|常乐律师



最近,河南牛女士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因丈夫与已婚女同事保持五年婚外情,她在网络曝光二人个人信息后,被法院判决侵犯名誉权,需连续15天公开道歉。而在她的道歉视频中,却详细展示丈夫为第三者购买的奢侈品消费记录,用反讽语气称二人“是真爱”,使原本小范围知晓的婚外情彻底全网扩散。

据多方报道,河南牛女士在社交平台曝光丈夫与同事婚外情,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及消费证据等信息,随后被丈夫起诉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牛女士未通过正当渠道寻求合法救济,而是通过公开平台发布“侮辱、攻击性的言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侵犯了名誉权。判决要求牛女士删除侵权信息,并在其百度贴吧、抖音账号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至少保持15天不删除。牛女士在看似履行判决的道歉视频中,却继续曝光隐私信息,使事件走向更加复杂。

▌“道歉式曝光”的法律风险牛女士道歉视频获70万点赞,传播范围已远超消除影响之必要限度。其在道歉中持续披露隐私细节并使用反讽言论,实质是借履行判决之名行再次曝光之实,该行为模式涉嫌规避判决目的,很可能构成新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侵权。
▌名誉权保护的法定边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法律并未规定“道德上有过错的人无权享有名誉权”。即使某人在某些方面存在道德瑕疵,其名誉权仍受法律平等保护。“侮辱”指使用贬损性语言攻击他人人格;“诽谤”指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这两类行为都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即使牛女士的丈夫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这并不意味着他就丧失了名誉权保护。牛女士在道歉视频中继续使用反讽语气,称二人“是真爱”,这种表述可能进一步降低丈夫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私密领域不受侵犯。民法典明确将“私密信息”纳入隐私范畴,即使这些信息是真实的,未经同意也不得公开。婚外情属于典型的私密活动,相关细节属于私密信息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姓名、行踪信息等。牛女士曝光丈夫及第三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出轨细节等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侵犯隐私权。而在道歉视频中展示的消费记录,同样属于私密信息范畴。
▌合理维权与侵权泄愤的边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在“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为合理维权提供了空间,但设置了严格条件:必须是“合理实施”且为“维护合法权益”。这意味着,维权行为必须适度、必要,不能过度曝光他人隐私。牛女士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收集证据,可以合法获取丈夫出轨的相关证据。但将丈夫和第三者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显然超出了“合理实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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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牛女士发布道歉视频后,其丈夫已被单位停职调查,此前还受到了党纪处分。讽刺的是,这场始于网络曝光的舆论审判,最终通过组织程序而非法律程序,让过错方付出了代价。牛女士的遭遇凸显了《民法典》实施后,道德谴责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微妙平衡。道德过错不能成为剥夺他人合法权利的理由,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于婚内受害方,法律提供了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倾斜等多种救济途径,而网络曝光则可能将受害者变为侵权者,面临法律风险。
真正的维权应当是拿起法律武器,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非在网络上发动舆论审判。这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敬畏。



▌专业领域
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仲裁
▌执业领域
常乐律师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能将理论知识和实践完美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常乐律师的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的争议解决,熟悉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工作经历
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2020年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2022年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参与的案件几百余件,对行政诉讼、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龙江鸡西5户村民强拆违法案
代理江西严某宅基地强拆案
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开案
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复议案
代理杨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辩护刘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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