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常乐律师|讨要拆迁款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时常有被拆迁人因对补偿款不满而采取各种方式维权,其中可能就会存在一些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行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常乐律师提醒您,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使用非法手段,如威胁、恐吓等,迫使拆迁方交付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其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权利冲突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受法治意识淡薄的影响,农村地区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入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因此,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裁判要旨: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如果信访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事实根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具有非法行为或者利用信访形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可以依法处理。据此,由于信访事件发生的复杂性,出于种种原因,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过激不当行为,我们不能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轻易地作犯罪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信访的国情实际,实事求是地进行妥善处理。动辄对信访人的行为以犯罪化处理,不利于实现信访工作的目的。只有对于那些确实严重危害信访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不以犯罪处理不足以维持信访秩序的,才予以犯罪处理。本案中,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区信访局提交举报信,反映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属于正常的信访行为。其后与开发商就索赔进行的谈判,也是开发商主动将信访材料与索赔捆绑处理的结果,将开发商与夏某理等人达成的所谓“承诺”作为认定夏某理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依据,不仅不利于保护信访人的正当信访权利,也难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予以注意。▼

首先,从被拆迁人的角度来看,他们的维权行为往往是基于对自己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承包权及获得补偿的权利。这种维权行为并非无中生有,而是有着坚实的权利基础。因此,当被拆迁人通过信访、上访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时,这本质上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然而,在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避免使用非法手段,如威胁、恐吓等。因为这些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从而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被拆迁人的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并非一刀切的问题。关键在于被拆迁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是否使用了非法手段。

其次,对于征地拆迁中的“敲诈勒索”案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权利基础以及维权方式的特点。信访作为被拆迁人常用的一种维权方式,如果被简单地以犯罪化处理,不仅不利于保护信访人的正当信访权利,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避免过度扩大打击面。▼

行政、刑事交叉类案件,关乎人的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使用非法手段。同时,律师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应讲究“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既要观案件全貌,又能进行抽丝剥茧化的细节分析,目光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来回穿梭,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

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仲裁

▌执业领域

常乐律师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能将理论知识和实践完美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常乐律师的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的争议解决,熟悉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工作经历

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2020年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2022年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参与的案件几百余件,对行政诉讼、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龙江鸡西5户村民强拆违法案代理江西严某宅基地强拆案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开案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复议案代理杨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辩护刘某故意杀人案……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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