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湖南长沙罗某某房屋拆迁案|田晓霞律师 陈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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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罗某某房屋所处地段被列入社保用地项目征收范围内。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该《告知书》要求“各临建房屋房主”将房屋自行或者移交街道办拆迁指挥部拆除,委托人对此《告知书》的内容不认可,亦对房屋补偿不满意,未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5月11日,委托人房屋被该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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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争议点为:
1、申请人罗某某与本案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强拆决定,强拆过程中未有任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强拆理由,该强拆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强拆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属于“暴力逼迁”,严重侵害申请人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
1、涉案房屋系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所有,并无证据证明罗某某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2、涉案房屋已经完成拆迁补偿,已经向当地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支付征收补偿款。该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集体房屋均已完成补偿,相关征地补偿费用已支付。
重要证据: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关于请求出具房屋情况说明回复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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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思路:
首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集证据,收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答复的《社保用地项目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公房调查图》、《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之后对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3年8月2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案件的评述:
2022年10月12日,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该《告知书》要求“各临建房屋房主”将房屋自行或者移交街道办拆迁指挥部拆除,委托人对此《告知书》的内容不认可,后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由此《告知书》可推定该街道办为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关于请求出具房屋情况说明回复的函>的复函》中认定罗某某所搭建的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由此可认为罗某某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系申请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街道办未作出任何强拆决定,强拆过程中未有任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强拆理由,此强拆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属于“暴力逼迁”,严重侵害委托人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街道办作为属地街道非法定征收主体,不具有法定征收职能。其没有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案涉被拆除房屋产权人的证据,也没有合法产权人向其交付房屋的证据,亦无证明属于交付后拆除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实施对案涉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因案涉建筑物已被拆除,故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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