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湖南衡阳房屋遭强拆确定行政主体案|张晓杰律师

原告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系夫妻关系,均是湖南省衡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住宅及附属设施大米加工厂厂房一处(自家用打米、打糠喂猪用),大米加工厂面积48平方米。2023年6月7日,由南岳区城乡建设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区、乡两级执法队和自保、林业、国土等部门共同参与,人员约100余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拆除的情形下,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大米加工厂,并造成原告李四(化名)受伤住院。原告对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服,以南岳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南岳区自然资源局、南岳区林业局、南岳区寿岳乡人民政府四个部门为被申请人向被告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南岳区政府经复议受理、复议听证后,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排除了两个实际参与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告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人主要诉求:一、撤销被告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需要在15日内决定是否提出诉讼。而确定被告是关键。本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是驳回复议申请而非驳回复议请求,即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此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选择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以强拆主体为被告进行诉讼。虽然直接对强拆主体进行诉讼有利于一次性解决根本诉求,但在此期间复议决定会生效,被告会继续抗辩自己没有参与实施强拆。复议机关的认定也不能得到纠正。

案件难点:被告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仅排除了两个被申请人,而且以不作为的方式驳回了复议申请。需要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四个部门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案件争议点:原告认为:强制拆除房屋及打伤人员的行为系多个部门共同实施,所有参与的部门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作出复议决定。这也关系到之后的行政赔偿程序的赔偿主体。即使复议机关认为仅有两个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那么也应当对不同的被申请人分别作出认定和处理,部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而非概括性的驳回复议申请。

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强制拆除造成的房屋损坏和人身伤害,被拆除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实施行为的主体,造成损害的后果,以及实施行为与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原则上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委托人通过信访方式已经获取到了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全部主体单位名称,继而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行为违法。但复议机关并未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但排除了部分被申请人,也没有将明显适格的被申请人作出区分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领域

  行政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执业领域

张晓杰律师,专注于行政征地拆迁领域的争议解决。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流转、棚户区改造、土地占用腾退、房屋安置补偿、房屋强制拆除、行政协议履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协商谈判,精准地为客户的困境,提供相关法律解决思路。

主要专注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纠纷调解和解等多元化处理方式。注重从问题本身出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标,以法律程序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张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黄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案;

湖南株洲刘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体伤害诉铜塘湾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山东临沂田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龙家圈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云南泸西张某某、顾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库项目无偿占用复议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驱逐搬离村内住宅土地诉长育村村委会确权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