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观点|借名买车的诉讼思路,该怎么选择?|姚成山律师

编者按:实践中,借名买车的纠纷,往往是借名人还不上车贷给被借名人带来了巨大的障碍,或者是车牌的价值大幅上涨给被借名人带来了巨大的亏损。被借名人利用各种方式把车子开走,转后直接转手给二手车市场。借名人对于这一事实难以接受,往往成为诉讼的成因。

在不涉及限购政策的情况下,借名买车正确选择案由极为重要。区分合同履行之诉和确认物权关系,可以得知,“确认物权关系”,是借名买车案件中错误的诉讼思路。

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机动车属于动产,物权的归属不适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规则,不能仅以行政机关的登记作为物权确权的依据,而应该适用动产的出资和占有规则。一般理解,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转让要遵循动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即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享有对抗效力。

貌似,借名人可以主张交付即取得物权关系,实则不然。对于《民法典》第225条特殊动产的规定,立法者并没有确认“交付即取得物权”的一般规则,只是说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取得方式,需要遇到特殊情况要特殊考虑。

如果被借名人利用各种方式把车子开走,转后直接转手给二手车市场。那么“占有”行为便不复存在,借名人对于“交付”行为的证明责任将大为增加。同时,物权的登记也在被借名人名下,基于一般的理性思考,法官认可借名人具有物权关系的可行性,将基本不复存在。不如根据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主张返还车辆,如车辆不能返还,可以主张折价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被借名人偷偷将车子开走,导致借名人无法使用,严重损害了借名人在合同法上的权益,借名人有权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优先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车辆不能返还,可以主张折价补偿。

在涉及限购政策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车户不能分离”作为基本原则,认为实际挂名人就是真正的物权人,借名人是不可以基于物权关系或合同关系主张“返还”的,只能要求折价补偿。

审理借名买车类型案件,机动车的权属是争议的焦点。我国物权法律规范不承认物权无因性,物权变动要考虑基础法律关系,考虑合同行为的有效性。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基础法律关系(也就是“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有效性站不住,那么物权关系自然也就跟着倒了。

借名买车合同是为了规避机动车限购政策而订立,该“借名”行为本身扰乱了地方政府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目的与政策目的相背离,故因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而无效。

借名人没有获得官方认可的购车指标,在规避机动车限购政策、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购买机动车,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也就无法取得无权关系,无法成为机动车所有权人。

因此,在法律意义上,限购政策背景下,不可以“车户分离”,法律也不可能承认这种权利状态,登记所有权人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借名人是不可以基于物权关系或合同关系主张“返还”的,只能要求折价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虽然借名人能够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被借名人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包括“借名买车”的机动车)都会被查封、扣押,而借名人原则上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很难获得支持。

律师建议:借名人主张借名买车关系,可以提供借名买车的合同,没有合同的话,可以提供银行卡的还款记录或者与被借名人的通话录音等材料进行作证,从而认定借名买车的事实。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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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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