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济宁市行政复议案: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职被责令重新处理|来春雷律师

胡X是济宁市任城区X街道办事处X村村民,其合法承包土地位于该村。因X煤矿采煤塌陷,致使老运河X街道X村至X村段地面沉陷,河道堤防失去防洪排涝功能,相关部门对下沉塌陷段堤防进行加高、加固处理时占用了胡X的土地。胡X认为土地被占用存在违法用地、毁地行为,且未获合法批准手续,土地性质改变并遭永久性破坏。2024 年 9 月 29 日,胡X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违法用地、毁地行为并处分相关责任人。2024 年 11 月 18 日,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任城区X街道X村村民反映问题的情况回复》,但因律师事务所地址搬迁,该回复邮件未能实际送达,经市中院协调不按超期处理。胡X认为任城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回函避重就轻,遂于 2025 年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任城区自然资源局则称胡X复议申请超时效,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核查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经审理,任城区人民政府认为任城区自然资源局回复未全面回应胡X请求,应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最终责令其在 60 日内履行职责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1. 自己作为土地承包方,有权要求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毁地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且作出的回复避重就轻,未正视土地被破坏占用的事实。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认为:1. 申请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应驳回申请。2. 已在法定期限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经核查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回复内容合法有据。

任城区人民政府责令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在 60 日内履行职责并答复申请人这一结果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胡X的权益,推动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其诉求,保障了公民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监督权利。

首先,协助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承包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书等,明确案件事实。深入研究土地管理、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自然资源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职责和行为是否合法合规。针对自然资源局的回复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其未全面履行职责的关键点,为行政复议申请提供有力支撑。

胡X作为土地承包者,在土地权益可能受损时,依法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而自然资源局的回复未对土地性质、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及管辖权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认定和答复,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体现了对行政机关履职的监督,确保公民权益得到保障,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规范地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救济渠道时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处理方式。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河道堤防内土地等的权属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河道整治占地的相关规定。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及对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 。

▌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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