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个人合伙财产分配纠纷获河北省高院再审支持胜诉|鲍文博律师
案件价值
本案明确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区别,厘清了“合伙清算”在个人合伙纠纷中的法律定位。
法院认定,个人合伙未经清算程序不影响合伙人主张分割合伙财产的权利,纠正了原审法院错误援引《合伙企业法》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确立了“以账目明晰为基础,优先保障合伙人财产权益”的司法实践标准,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杨某某、刘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共同承包某地铁站精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各方因垫资、债务承担及利润分配产生纠纷。王某某主张合伙账目清晰且存在盈利,要求分配款项,但两审法院以“未经合伙清算”为由驳回其诉请。
王某某委托华资律师事务所鲍文博律师申请再审,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最终结算书》《会议纪要》等关键证据,证明合伙账目已由三方确认,且工程外欠费用已由第三方公司支付,不存在需清偿的债务。
河北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错误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清算前置程序的规定,裁定指令再审,支持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分配合伙财产。
王某某方:提交《结算书》证明外欠材料费、人工费已由第三方公司支付,无未清偿债务。
杨某某、刘某某方:主张存在后续费用(如工人工资垫付131万元),需以清算为前提分配利润。
王某某方:个人合伙本质为合同关系,清算非诉讼前置条件,账目明晰即可分配。
原审法院:错误引用《合伙企业法》,认为未经清算不得分配。
王某某方:指出对方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签约方成立于合同日期之后,涉嫌伪造。
杨某某、刘某某方:主张部分债务未在结算书中体现,但未提供有效支付凭证。
河北省高院审查认为:
1. 法律适用错误: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性质不同,原审法院参照《合伙企业法》要求清算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2. 证据认定疏漏:王某某提交的《结算书》《会议纪要》已明确账目及债务承担情况,原审未综合审查证据效力;
3. 程序违法:原审未依法组织质证部分证据,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裁定结果:指令再审,支持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分配合伙财产。
鲍文博律师抓住“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法律适用差异”这一核心,指出《民法典》未规定个人合伙必须清算,原审法院混淆法律主体性质,为再审奠定基础。
通过《劳务分包合同最终结算书》证明外欠费用已由第三方结清,彻底否定对方“未清算债务”的主张;
揭露对方证据矛盾(如签约主体成立时间晚于合同日期),削弱其证明力。
强调原审法院未依法质证证据、剥夺辩论权,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适用法律错误”条款,成功推动再审。
1. 类案启示:
个人合伙纠纷中,账目清晰且无未清偿债务时,可直接主张分配,无需以清算为前提;
律师需严格区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法律规则,避免错误援引法律。
2. 实务建议:
合伙各方应完善书面协议,明确结算条款;
注重保存工程结算书、会议纪要等原始凭证,避免口头争议。
华资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法律逻辑与人文关怀并重”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若您面临类似合伙纠纷,欢迎联系鲍文博律师团队,我们将以专业与温度助您破局!
附:法院裁定书
▌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婚姻纠纷、公司业务、劳动人事争议、行政征收及经济类刑事犯罪
▌执业领域
鲍文博律师,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高超的法律专业水平,办案技巧独特,熟悉具体实务,了解司法程序,并高效处理案件,善于运用非诉、诉讼、沟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鲍文博律师针对疑难民商事案件具有大量的实践经验和胜诉经验。以良好的服务,敬业的态度、专业的基础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种纠纷,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代表性案例
▌离婚纠纷-彩礼返还 | 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降低彩礼返还数额。
▌继承纠纷 | 代理被告,遗嘱中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无效,为委托人争取了房产份额中200余万元的现金价款。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代理原告,在被告单方违约不支付损失费用的情形下,帮原告取得60余万的补偿数额。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判决被告(上诉人)返还原告购房款项100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 | 代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案涉食品添加剂问题,案涉证据无法确定与原告存在关联,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避免了委托人120余万元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代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案涉侵权关系、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挂靠运输关系及劳务关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问题,最终判决我方无需承担责任,避免了近300万元求偿数额的部分责任承担。
▌委托合同纠纷 | 代理被告,开庭过程中在同对方释明双方合作关系的利弊及我方预提起反诉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避免了委托人60余万元的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 | 代理原告,原被告公司存在多年账目往来,被告以合作抗辩,一审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二审维持,为委托人挽回了近600万元损失。
▌劳动争议 | 代理上诉人(劳动者),由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改判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
▌劳动争议 | 代理原告,判决支付原告工资差额、加班费、奖金、补贴、年假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委托人争取到了26万余元的争议数额。
▌刑事辩护 | 洗钱罪(不予起诉)、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非吸案等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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