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以案说法 | 因修桥,一家18口被判刑,错在哪里?

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振林村村民黄德义私搭浮桥被判刑一事引发关注,一时之间,关于此事判罚是否恰当的争议也在网络上持续发酵。

2014年,黄德义和亲友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据黄德义所说,过路的村民和路人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支付费用,一元到十元不等,并无硬性规定,“附近熟悉的村民过桥都不用给我们钱的。”

2015/2016/2017年,黄德义先后向当地的水利部门缴纳了3万元的罚款,原因是非法建桥。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了浮桥。

到了2019年,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随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不仅是黄德义自己,他家里的17个亲属也都被判了刑。据媒体报道,黄德义被判刑后原来的教师工作没有了,只能打点零工勉强维持生计。

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黄德义提起了申诉啊,但被法院驳回。今年6月26日,他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6月29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

2018年浮桥被拆后,当地张某某再想去河对岸种地就麻烦多了。有桥的时候,十几分钟就到地里了。但桥没了,即使是最近的镇西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来回7个小时。

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为,黄德义等人私自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路费,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五块,大车十块,拦截过往车辆,用强拿硬要的方式,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52,95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赵强主任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要满足这四项条件之一。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而在本案中,跟据媒体的报道,黄德义建桥花费13万余元,收费只是为了收回成本,且他也从来没有强制收钱,是凭村民的个人意愿支付费用,一元到十元不等,并无硬性规定,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而且,强拿硬要的本质是破坏社会秩序。如果如报道中所言,黄德义建桥非但没有破该社会秩序,反而是为村民出行提供的便利,收费也是村民自愿支付。

据农民日报报道,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媒体报道之时,当地还没有做出修建桥梁的规划,村民出行极为不便,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要走三个多小时。如此说来,黄德义建桥一事,从刑法角度上来说,何罪之有?

就此问题,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的石祥帅律师,也从行政法领域进行了分析。

首先,即便认为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但其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刑事责任。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于民众私自建桥,是可以事后补办手续的,而不应该不问缘由的一刀切式拆除,特别是像本案中黄德义所建的浮桥能极大的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做出拆除决定时,更应该谨慎。

因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本案没有造成利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可以酌情考虑不进行行政处罚的。

自古以来修桥铺路都是好事,《太上感应篇》中说,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可到了黄德义这里,全家18口却惨被判刑。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在此,引用人民日报《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文中的一段话作为结尾。

希望在事件的热度逐渐褪去后,每一位法律人能深思背后的矛盾与痛点;因为对当事人来讲,人性化的执法比冷冰冰的执法,更容易让人口服心服;对周围群众来讲,带有温度的执法比简单生硬的执法,更容易让人感受法治的价值。

更希望普通民众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及时向律师咨询,用正确的方式,维护法律赋予给自己的应得权益。

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

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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