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行政机关“一事一申请”要求被认定违法

2018年4月29日,原告刘X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项目”涉及的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用地批准书等12项关键文件,以核实征收合法性。

2018年5月7日,被告以“申请信息繁多”为由,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要求刘X按“一事一申请”原则逐项提交申请(即每份文件单独申请)。原告认为该要求不合理,实质阻碍知情权,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适用”一事一申请”原则

1. 法律适用之争:

– 被告主张: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要求“一事一申请”;

– 原告反击:申请内容均属同一项目,不属于“分属多个行政机关的信息”,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2. 程序正当性:

–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信息繁多”为由拒绝一次性答复?

1. 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 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刘X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3.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一事一申请”的司法澄清:规则适用边界的厘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滥用。法院明确指出:“一事一申请”仅适用于跨部门、多类别信息申请,而非同一项目的关联性文件。这一认定直接纠正了行政机关长期存在的“以程序之名行推诿之实”的惯性思维。

本案胜诉不仅是一次程序正义的胜利,更揭示了征地维权中“以信息公开倒逼依法行政”的底层逻辑。行政机关的“程序游戏”终将在法律的刚性审查下失效,而专业律师的价值,正是将冗繁的法条转化为普通人可用的“破局利器”。

– 列明具体文件名称:如“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等,避免笼统表述(如“所有相关文件”);

– 标注项目关联性:注明文件所属的征收项目名称(如“XX项目”),并提供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佐证关联性;

– 书面声明完整性:在申请中明确要求“一次性公开同一项目全部关联文件”,防范行政机关以“一事一申请”推诿。

滥用“一事一申请”规则(如本案);

超期未答复(超过20/40个工作日);

以“信息不存在”“需汇总加工”等理由敷衍答复。

1. “一事一申请”不是挡箭牌:

– 若申请信息属同一事项(如一个项目的全套文件),行政机关必须一次性处理,不得要求拆分;

– 例外:仅当信息分属不同机关保管时,可建议向其他部门申请。

2.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 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应明确告知具体理由和获取渠道;

– 对已公开的信息,应提供获取方式和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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