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山西晋城房屋强拆案·越权执法违法

康某某系山西省晋城市某村村民,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3月1日,康某某租赁某某村委某处旧场地及5间建筑物,租金每年XXXX元,承租时间自2014年3月1日至2033年3月1日。2014年3月18日,康某某设立某某公司。此后,康某某每年按约向村委会交纳了租金,并且又新建了房屋

12月26日,某某人民政府作出城政房征(20xx)x号《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某某住建局为征收部门,某某街道办等三办一镇为征收实施单位。2024年1月21日和2月4日,某某街道办以“康某某开办的公司租赁的场地系某某村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部分属于某某村委会所有,某某村委会同意拆除;部分建筑物属于非法占地修建”为由,对某公司场院内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为此康某某提起本案诉讼。

1.康某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某某街道办的土地征收行为未经审批是否有权实施强拆

某某街道办认为

本案涉及的被拆建筑物系某某公司违法修建,康某某无诉讼主体资格。康某某开办的公司租赁的场地系某某村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部分属某某村委会所有,某某村委会同意拆除;部分建筑物属于非法占地修建。

某某村委会意见与某某街道办一致

康某某认为

《场地租赁合同》和交款手续都能证明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康某某而非某某公司。某某街道办的拆除行为未经审批,属于非法征收。某某公司给某某村委会每年按时缴纳租金后新建房屋,证明某某村委会是已经同意房屋的扩建,不属于违建

一、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及有权强拆的机关主体

根据“《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第六⼗⼋条,《中华⼈⺠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七⼗七条第⼀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下发限期拆除通知,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某某街道办。本案中,某某街道办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的拆除行为是受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城乡部门的指令,所以某某街道办的强拆行为主体违法

二、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程序

根据“《中华⼈⺠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划的建筑,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政府责成有关部⻔实施强制拆除。对⾮法占地的建筑物,应由⾃然资源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对⾏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起诉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政强制执⾏范畴,应受《⾏政强制法》的规制。

根据“《⾏政强制法》第⼗三条”的规定,⾏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履⾏义务;当事⼈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正当理由逾期不履⾏⾏政决定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决定;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拆除;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拆除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综上,对于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物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城乡部门,此行政主体并没有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并没有责令某某街道办实施拆除行为。所以,某某街道办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体违法,越权执法。对康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确认某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康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法律规定原文:


1.《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责令停⽌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可以并处建设⼯程造价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2.《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作出责令停⽌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不停⽌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采取查封施⼯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中华⼈⺠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七⼗七条第⼀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然资源主管部⻔责令退还⾮法占⽤的⼟地,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4.《中华⼈⺠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必须⽴即停⽌施⼯,⾃⾏拆除;对继续施⼯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必须⽴即停⽌施⼯,⾃⾏拆除;对继续施⼯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费⽤由违法者承担。

5.《⾏政强制法》第⼗三条⾏政强制执⾏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政机关强制执⾏的,作出⾏政决定的⾏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