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河北省威县排除妨害纠纷案胜诉|来春雷律师

委托人原告张三(化名)系河北省威县某乡某村村民,其位于该村的土地,于1995年前后通过与某乡人民政府”以地抵债”方式取得合法使用权,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186.7平方米,南北34米。另有乡政府和时任乡长盖章签字的文字材料,明确该土地长宽数据,其中18米宽面积系”暂借”给李四(化名)前身某皮革厂使用。2025年1月24日,被告李四与威县某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及房屋使用权使用协议》,主张通过债权转让取得”乡企132号集体建设用地”(东西40米、南北68米,合4.08亩)及地上厂房的使用权。2025年3月,李四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制革厂地基及张三合法拥有的18米宽宅基地上施工建设。张三出面阻拦施工,李四遂于2025年6月24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张三停止阻挠施工并赔偿停工损失150万元。张三积极应诉并提起反诉,主张李四的权利基础存在三重瑕疵:一是未完成法定过户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二是土地登记信息与张三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长宽数据存在冲突;三是该土地18米宽部分系”暂借”给原制革厂使用,所有权归张三。同时,张三向某镇政府、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线申请行政查处,构建”民事反诉+行政举报+催促履职”的立体化维权体系。法院经审理期间,李四于2025年8月8日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土地权属合法性审查与排除妨害的适用边界

▌原告主张张三对案涉争议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权利来源清晰、依据充分: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乡政府”以地抵债”的历史协议及时任乡长盖章签字的文字材料;李四主张的土地权利存在明显瑕疵:未完成法定过户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土地登记信息与张三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长宽数据存在冲突;18米宽面积系”暂借”给原制革厂使用,所有权归张三;李四在权利未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已实际影响张三对自有土地的正常使用,构成侵权;行政机关”转办”不等于”履职”,镇政府将查处职责推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局又推回镇政府,形成”踢皮球”,张三通过行政复议明确镇政府不具有查处职权,固定证据。

▌被告抗辩主张通过债权转让合法取得该不动产物权,持有《土地及房屋使用权使用协议》;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威集建(19XX)字第乡企业XX号,四至明确;张三阻拦施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索赔150万元。

▌案件拐点张三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威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原始登记、审批文件,质疑对方权利基础的合法性;张三向某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线申请查处,并提交《催促查处函》《关于催促依法查处李四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及破坏基本农田案件的函》,固定行政机关不作为证据;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10月13日书面答复确认李四”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已立案调查”,但超期未结;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邢威政复决〔20XX〕XX号)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土地违法行为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职责依法由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行使,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该项法定查处职责;最终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四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878平方米,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488400元;李四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撤诉,张三取得阶段性胜利。

张三最初认为,自己的土地有合法使用证,对方无证施工理应被制止,但面对李四的强势起诉和镇政府的推诿,意识到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系统维权。

▌核心期待

1.阻止李四的非法建设行为,保护自身合法宅基地使用权;

2.通过法院调取原始登记档案,核实对方权利基础的真实性,揭露其权利瑕疵;

3.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李四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4.以本案为契机,明确土地权属边界,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争议。

最终李四主动撤诉,且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不仅阻止了非法建设,更通过行政处罚确认了李四违法占地的事实,为后续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奠定了坚实基础,超出当事人”仅阻止施工”的基础期待。

1.2025年8月8日,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李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四负担;

2.2025年10月13日,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答复确认李四”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已立案调查”;

3.2025年12月19日,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某镇某村集体土地878平方米(合1.32亩);没收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桩基础16根);并处占林地67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罚款,占耕地534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罚款,建设用地277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488400元(肆拾捌万捌仟肆佰元);

4.维权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后续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及索赔奠定坚实基础。

构建”民事反诉+行政查处+程序施压”三维维权体系

1.前期调查:通过梳理土地权属历史、收集土地使用证、以地抵债协议、乡政府证明等证据,明确张三的合法使用权来源,排除”权利转移””权属争议”等抗辩空间;

2.程序维权:先通过《非法占地、非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固定行政机关”不作为”证据,再以书面申请、邮寄签收记录为核心材料,构建”申请签收未履职”的完整证据链;同时提起反诉,直击对方权利基础合法性;

3.庭审突破:针对李四”持有政府协议”的抗辩,重点强调”协议签订”不等于”物权变动”,指出即使协议真实,未完成法定过户登记、登记信息存在冲突,仍不构成合法权利基础,不能以”政府协议”替代法定登记。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立体化解决路径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张三阻止了非法建设,更对农村土地维权具有警示意义:

1.”以地抵债”历史背景下,土地权属审查要穿透表面协议,直击登记本质。李四仅凭与镇政府签订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权使用协议》主张权利,但未完成法定过户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协议本身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2.行政机关的”职责清单”是法定义务,不能以”转办””协助”为由推诿。镇政府最初推诿称查处职权已收回县局,县局又推回镇政府,通过行政复议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土地违法行为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行使;

3.农民在土地维权中,可通过”民事反诉+行政查处+行政复议”的组合拳,倒逼行政机关履职、揭露对方权利瑕疵。民事诉讼解决权属争议和侵权赔偿,行政查处解决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行政复议明确职责边界,固定行政机关不作为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6.《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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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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