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房屋被建设公司强拆,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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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是广州市黄埔区某城中村的村民,其在当地拥有的房屋(16号房)位于项目工程拆迁范围内。因广东省广州市某项目工程需要,当地街道办多次要求陈某某配合房屋的拆迁工作,但未提供任何征收手续。
陈某某怀疑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并未与征收人就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因此也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项。
2019年10月18日上午6时,陈某某的房屋(16号房)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拆除。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陈某某对街道办、服管中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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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街道办认为:
街道办没有实施被诉的强拆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街道办仅收到《协助函》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工作。
被告服管中心认为:
一、自中心成立后,承继了原征地拆迁单位的征地拆迁补偿职能,并继续实施拆迁补偿工作。
二、涉案16号房屋土地所在项目为公共利益项目,土地已经批准征收。涉案16号房屋所在土地系用于城中部雨洪蓄调工程建设项目。该工程项目对当地的水利、防洪减灾、环境保护等均有重大影响。该范围的征地拆迁属于为公共利益需求而实施的。涉案16号房屋所在土地范围已依法完成征地审批程序。
三、涉案16号房屋所在范围是服管中心委托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的征拆工作,中心未实施具体拆除涉案16号房屋行为。
四、根据目前原告提供材料不能说明原告与涉案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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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16号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服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线迁改工作等。因此,服管中心具有国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其委托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拆迁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服管中心承担。
涉案16号房屋于2019年10月18日被强制拆除。关于强制拆除主体,服管中心确认涉案16号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服管中心委托负责项目拆迁,于2019年10月18日实施拆迁工作,并请街道办派员到现场协助维护秩序;街道办于当日派员到现场并委托公证处拍摄位于16号房屋外观及室内物品现状的照片并清点物品及制作《清点清单》;执法局并未对涉案16号房屋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根据上述事实可知涉案16号房屋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服管中心承担。
原告主张涉案16号房屋系原告所有,服管中心否认原告与涉案16号房屋的关联,但服管中心作为征收部门本应调查核实征收房屋的相关情况,而服管中心未提交反证证实涉案16号房屋并非原告所有,服管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服管中心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案16号房屋于2019年10月18日被强制拆除,但并无证据显示原告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亦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并无法律依据,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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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告服管中心2019年10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陈某某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16号房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