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山东省郓城县信息公开案|来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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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杨某某等44人于2024年4月29日向郓城县XX街道办事处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街道办于2024年5月3日签收。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
1、涉及该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批复性文件、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或一方案三信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与征地批复性文件相对应的征地红线图,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上述项目所占地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所占地的登记调查表、签字确认表、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如有);3、上述项目所占地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情况(如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4、此次征收涉及的安置房的地点及产权置换方式材料(如有)。
由于被申请人街道办长时间未对申请人杨某某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遂向郓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街道办的行为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街道办在收到申请人杨某某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责令被申请人郓城县XX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杨某某等44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