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江苏省镇江市信息公开案|陈秀云律师 齐广学律师

2023年9月21日,严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江苏省镇江市XX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严某某土地房屋所在村组土地的:

1.预征收公告、征收公告;2.现状调查材料;3.征地批复、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2023年10月19日,区党政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载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故征求第三方意见。

2023年11月7日,区党政办对严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关于您申请公开的’4、征地补偿协议’:其中(1)XX街道XX村XX组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2)其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公告”。

严某某认为区党政办作出的答复侵犯了其知情权,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并重新对严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答复。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区党政办的答复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不与信息公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区党政办收到严某某政府信息公开后作出答复,根据严某某的申请内容对检索、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予以告知,对未检索到的内容告知严某某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因房屋征收分户补偿信息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以及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房屋征收部门简单地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协议等分户补偿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为由,直接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撤销XX区党政办公室于2023年11月7日对原告严某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2)其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的内容。

二、责令XX区党政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撤销内容向原告严某某重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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