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来春雷律师

委托人高某某、韩某某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某村村民。由于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开展某军事建设项目,二人在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被强行征收。为查明情况,二人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地相关文件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4年5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表》。2024年6月7日,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告知书》,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确定密级机密的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并告知了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二人不服,遂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然而申请人所在村并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申请人也不曾得知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其次,被申请人以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系怠于履行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即使被征收区域为涉及军事秘密、国家秘密,也应该对信息做区分处理,公开不涉密部分。被申请人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对所有文件均不予公开的行为,属于偷换概念的怠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律师办案思路:

首先,与委托人语音沟通,并前往案涉地块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案情,通过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收土地相关内容。若相关部门应当公开但不予公开,则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公开征地相关信息,并提交复议意见书和质证意见,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省自然资源厅以涉密为由答复不予以公开,我方提起复议,2024年8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案件的评述:

高某某、韩某某系被征收土地的主体,有权知晓被征收土地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协议等内容,且土地征收公告是征收机关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文件。然二人申请公开征地相关信息,却被被申请人以涉及国家秘密的理由予以拒绝,系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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