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政府民事诉讼索回补偿款?上诉裁定撤销判决

吉林省伊通县政府为治理伊通河工程,于2017年2月9日开始组织征收包括XX村在内的集体土地,第三方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测出XX村委会征地面积为早田 82.546公顷。

2019年4月15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审计局对被征收土地进行核查时发现第三方测绘有限公司测绘错误,于2019年5月17日,第三方测绘有限公司对征用的XX村委会土地面积进行重新测量,实际征用XX村土地面积为62.883321公顷,第一次测绘比实际征用面积多出19.66268公顷。

伊通县政府依据错误数据将国有征地补偿款46029715.10元支付到辛某账户。XX村委会将多测绘出的19.66268公顷的补偿款按照成年人2万元,未成年人1万元的标准按户分配给XX村村民。委托人张某某分得2万元。2019年4月18日XX村委会召开村委会两委全体成员会议,决定村民按照84%的比例返还土地补偿款,同时确定了各户村民应返还的数额,张某某应返还16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伊通县政府在征收XX村委会土地的过程中因第三方的测绘错误导致土地测量错误,多测绘出了19.66268公顷土地面积。伊通县政府委托下属单位伊通镇政府按照错误的测绘数据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二被告,二被告取得土地补偿款无法律依据,故被告无合法原因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负有将此部分的土地补偿款返还给伊通县政府的义务以及向伊通县政府返还所产生的孳息

一审判决:

一、被告XX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伊通县政府不当得利人民币16800元,并从2019年7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张某某对上述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 110元,由被告XX村委会负担。

伊通县政府虽作为本案原告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但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五四村委会及村民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征收、征用等利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程序。虽然伊通县政府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能明确其在占用XX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履行过何种行政程序,但其占用XX村集体土地系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的,基于此向XX村委会及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应属于行政行为

伊通县政府基于行政行为向XX村委会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即使超出应补偿的范围,其若予以纠正,仍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

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