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山东济宁房屋强拆案,确认违法
赵某某系山东省沂南县XX镇XX村民。2019年6月21日,赵某某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其合法拥有的房屋被强拆和强占,并且至今未与赵某某达成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其财产损失巨大。因此。赵某某对实行强拆行为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一、被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是适格被告。
焦点二、被告镇人民政府有无职权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措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未参与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且赵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了上述行政行为,因此被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涉案房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应当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对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不按决定和确定的时间搬迁的,征收部门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赵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