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北京市昌平区,镇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季宏 田晓霞律师

2023年8月23日,昌平区XX镇政府收到杨某某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信息描述为:

申请人在当地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其上住宅房屋,现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土地的预征收公告、现状调查材料、征地调查确认表、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或腾退实施细则、征收补偿登记材料、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2023年8月24日,镇政府向杨某某作出《登记回执》,告知其将于2023年9月20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并于当日向杨某某邮寄送达。

2023年8月30日,镇政府作出答复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XX村区域范围为北企业集团管辖区域,非本机关管辖区域。故,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告知您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内容,请您与北企集团联系。

杨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的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应尽的职责,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马池口镇政府依法具有对杨银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限期答复的法律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镇政府在未经内部检索未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进而未能对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保存机关的身份进行甄别的情况下即直接告知杨某某向其他行政机关联系获取该信息,应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镇政府应当在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和甄别后,依据实际情况对杨某某进行答复。

一、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杨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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