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强拆复议案|田晓霞律师

为发展经济,综合开发土地资源,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XX镇人民政府曾于1992年与委托人所在村组签订征地协议书,后镇人民政府作为协议甲方于2004年4月7日与乙方XX村村民委会、XX镇XX村XX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充协议书》,约定“同意在新湖工业园范围内按规划回扣住宅用地120亩给乙方。

自2004年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留用地兑现落实建设住宅用地已成为申请人所在村组的历史遗留问题。时至今日,委托人所在村组的120亩回扣住宅用地未能实质解决,因刚需所致迫在眉睫不得不在案涉地块自建房屋。

2024年3月14至3月21日,XX镇人民政府分别对部分委托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委托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恢复原状,于期限内到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处理

2024年3月22日,XX镇人民政府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遏制违规建房之名义,对委托人自建房屋的房屋地基地基、房屋基柱、一层框架混凝土结构实施强制拆除。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职权;

2、被申请人的强拆申请人房屋地基、一层框架混凝土结构的行为违反强制拆除的强制程序,严重侵害申请人权益。

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认为:

1、被申请人具有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职权;

2、申请人的建(构)筑物属于未取得用地批准、未经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擅自修建的违法建(构)筑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下达该《通知书》;

3、被申请人对案涉设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办案思路:

首先,与委托人语音沟通,前往案涉地块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案情,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集证据,之后对XX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复议期间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意见书和质证意见,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19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303-313号。

对案件的评述:

11位申请人出资建造了案涉地块房屋的地基、基柱、框架混凝土结构等是客观事实,即使暂未取得建设该房屋的合法批准手续,对该房屋的地基、基柱、框架混凝土结构仍具有财产利益,在地基、基柱、框架混凝土结构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其与拆除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属于违反程序之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作出书面限期拆除决定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径直于2024年3月22日实施了拆除,该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XX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属于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03、304、305、306、307、309、310、312号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2日对申请人案涉建筑(房屋框架)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308、311号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2日对申请人案涉建筑(房屋地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313号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2日对申请人案涉建筑(房屋基柱)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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