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姚成山律师:有分红协议,大股东也承认该协议,为什么你还是输了官司?

根据《公司法》第210条和211条的规定:“对于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及未按规定提取就进行分红的后果进行了规定。

第210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21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必提的法定公积金以后,才符合分红的前提。提取法定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存的比例、用途全部有法律的明文限定,不允许公司通过公司决议等方式随意进行变更。如果违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作出利润分配,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可能会损害公司不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形成的股东决议/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基于该上述规定是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便其他的股东也认可上述协议的效力,法院也应当依据司法审查权来审查是否履行了提取程序,从而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承诺保本性质的转账/投资,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实不符的合同,法院应当以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借贷”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性质,主张还款。但我们需要注意一点,上述规定属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规定,合同法属于交易法,公司法属于组织法。当交易法(合同法)遇到了组织法(公司法),如果认可保底分红条款的效力,就会出现障碍:

第一,在没有弥补亏损并且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就进行分红,有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二,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直接进行股权回购,会因为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而被认定无效。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精神,我们也可以注意到一点,遇到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署的未进行提取公积金的分红决议/协议,法律还是尽量希望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得到尊重的。律师应当注意,尽量去证明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说明该协议的有效。可以进行司法审计,如果能够证明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仍有剩余的,自然可以进行分红,这种情况协议也并不当然无效。

律师建议:如投资人仅进行资金投入而不参与目标公司管理经营的,为了确保其投资收益并有效减少风险,投资人可以与同有资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约定固定分红收益的保底条款,尽量与目标公司约定保底条款,从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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