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广东省茂名市房屋强拆案,确认违法

2010年9月10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作出《关于搬迁茂名xx炼油厂区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承诺函》,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茂名xx炼油厂区卫生防护距离(1300米)居民搬迁安置方案》,逐步搬迁相关村庄和居民。由于许某的房屋位于茂名市xx村,在茂名xx炼油厂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属搬迁对象,故茂南区政府决定对许某的房屋实行征收。

2016年3月1日,茂南区政府作出《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包括许某的房屋。同年5月2日,茂南区政府作出《茂名石化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第一期第二批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审批。同年5月16日,茂名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按该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2017年11月3日,茂南区政府向许某作出《限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搬迁告知书》《限期配合丈量、清点告知书》,但许某没有在规定的期内配合丈量和办理补偿登记。同年11月13日,茂南区政府向许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征收你户位于茂名市xx坡镇xx房屋xx座,建筑面积为535.34平方米;二、补偿方式:(一)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式安置。……按照实施方案依法决定对你户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947123.84元。(二)茂南区政府已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款在茂南区石化防护距离搬迁指挥部办公室账户独立挂账、足额存储。三、被搬迁人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给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如被搬迁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该房屋征收决定书经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公证处公证,于2017年11月14日已在许某房屋门口张贴并进行了拍照。

2017年11月16日,茂南区政府向许某作出《告书》,请许某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天内将房屋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否则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19日,茂南区政府向原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我区府于2017年11月16日你户送达了《催告书》,你户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义务,现我区府决定于2017年11月27日对你户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该决定书于当日已留置送达给原告。许某不服该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17年11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茂南区政府于2017年11月19日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原告许某认为:茂南区政府在未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及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欲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其实体及程序均属违法行为,且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区政府认为:一、我府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有合法依据。二、我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生效行政决定的执行,应当由作出该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茂南区政府本身并不具有直接作出拆除搬迁建筑物的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职权,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后,未经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就直接作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超越行政职权。而且,茂南区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原告在行政复议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已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并已由茂名市人民政府立案受理。茂南区政府在该房屋征收决定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阶段且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应属程序违法。

确认被告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9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