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重庆荣昌区高升桥水库扩建工程土地征收案,调解成功|季宏 田晓霞律师

三户委托人系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社区村民,在本村组合法拥有宅基地上房屋。因高升桥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前述征收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中对于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即人员安置费,农户10.53万元每人,非农户5.256万元每人。但征收部门以委托人户的房屋已自然垮塌灭失为由,不予拆迁、不予安置、不予补偿,拒绝履行对委托人安置补偿的职责。

委托人主要诉求: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给予委托人人员安置费

在委托律师前,委托人已多次、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房屋征收中心等部门通过信访的方式反应未得到安置补偿的事宜,但各部门的回复结论是“房屋已自然垮塌灭失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不能进行住房安置”。

接受委托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到各部门的答复,拿到了关于高升桥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复等材料。确认本案的责任主体及补偿标准之后提起履职申请程序,要求当地政府部门履行对委托人安置补偿的职责。

案件难点:

如何推翻征收部门对委托人不予安置补偿的理由。

案件争议点:

征收范围内,已垮塌房屋的户是否有权得到人员安置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在证据材料不足、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确认等的情况下,可以有效的为委托人和办案律师提供资料,为后续的维权程序提供有力保障。

在高升桥水库扩建工程土地征收案中,征收部门以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5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为由,认为委托人的房屋系自然垮塌灭失,并非征收部门拆迁,故不给予安置补偿。这种不予安置的理由纯属偷换概念,荒唐至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不仅包括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还应包括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委托人作为案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上房屋,房屋虽灭失,但宅基地的补偿权利不能被剥夺,况且委托人房屋自然垮塌灭失的原因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因征收项目冻结建房,不利后果不应由老百姓来承担。因此,于法于理,委托人都应当在高升桥水库扩建工程土地征收项目中获得应有的安置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2023年10月19日,委托人分别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履职申请,要求履行对委托人的安置补偿的职责。区规自局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该局已不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街道办回复称,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回复称,根据规定,因委托人户房屋已经垮塌,故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的回复,事实上是由区政府转交该机构办理,至此,已确定对委托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主体为区政府。

二、2024年1月11日,委托人不服区政府作出的履职答复,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1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的复议案件予以受理。2024年3月12日,因区政府与委托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申请中止复议审理。2024年5月26日,经过调解,委托人与征收补偿协议,至此纠纷解决。2024年6月1日,委托人向重庆市政府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