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贵州省织金县,煤矿开采致房屋受损案|田晓霞 陈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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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系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华山村村民,在本村组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近年来,随着该地区采煤工作的深入推进,华山村箐脚组地下逐步被采空,导致该村组地表开裂,委托人房屋出现塌陷、裂缝等,严重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委托人的日常生活,然当地政府以“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为由,拒绝履行对委托人安置的职责。
委托人主要诉求:赔偿房屋损失,获得公平合理的安置
在委托律师前,委托人已多次、分别向当地政府部门和煤矿开采公司反映房屋开裂情况,当地政府部门虽组织第三方对委托人房屋进行评估,但评估价格过低,不足以支付新建一套同面积住房的费用,且委托人需要自行购买宅基地。
接受委托后,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得到各部门的答复,确认煤矿开采公司的采矿资质、本案的责任主体及补偿标准。之后提起履职申请程序,要求当地政府部门履行对委托人安置的职责。
案件难点:
确认当地政府部门有无安置的职责。
案件争议点:
是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起诉煤矿开采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还是有权要求当地政府部门履行安置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在证据材料不足、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确认等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地为委托人和办案律师提供资料,为后续的维权程序提供有力保障。
在煤矿开采致房屋受损案件中,涉及搬迁安置,对于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地质评估、建设规划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作为,因此本案中当地政府部门有组织委托人搬迁安置的职责,即政府部门有法定职责又未全面履行,委托人有权提起履职申请程序,对其履职答复亦可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且基于《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向当地政府部门主张安置更能节省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2023年12月4日,委托人向织金县自然资源局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其履行对委托人安置的职责。2024年4月10日,委托人收到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答复中称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第三方对委托人房屋进行评估,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如不同意按照相关房屋评估价格领取搬迁赔偿的,建议与煤矿开采公司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2024年4月16日,委托人不服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履职答复,依法向织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7月2日,复议机关组织煤矿开采公司、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与委托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结果是给予委托人宅基地安置与房屋赔偿,且煤矿开采公司另外赔付委托人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并额外支付委托人搬迁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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