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邯郸市鸡泽县,行政复议责令自规局重新答复|陈秀云律师

2023年10月9日鸡泽县某村文某等十名村民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查处申请书》反映青岛保税港区邯郸(鸡泽)功能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用地存在违法占地问题,请求依法查处。

县自规局于2023年10月10日收到《查处申请书》后,经调查核实,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关于于文某、韩某某等10位村民申请查处青岛保税港区邯郸(鸡泽)功能区铁路专用线项目违法占地的行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回复》内容主要为:“青岛保税港区邯郸(鸡泽)功能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为国家重点项目;依法于2023年5月4日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因土地现状调查还未完成,依程序不能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未发现有违法占地发生等”。

文某等十位村民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县政府对申请人邮寄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作出的回复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

被申请人具有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有关土地违法的《查处申请书》后,有法定义务对申请人《查处申请书》提及的土地违法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已依法履职对申请人《查处申请书》提及的土地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回复,但被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占地照片所显示的违法占地情况是否属实进行阐明。

一、撤销县自规局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回复》:

二、责令县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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