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湖南湘潭县,行政复议确认镇政府未履职违法|田晓霞律师

2023年7月3日许某某填写了《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请求镇政府依法对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关于许某某申请危房重建一事不作为履行监督职责;

事实与理由:本人房屋,2022年8月6日经湖南巨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为D级危房,按照《湘潭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应当限期拆除;符合建房条件的,可申请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住房”,

且按照《湘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建设农村住房……(二)现有农村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本人房屋符合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条件,应当依法批准拆除重新建设”。

《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2023年7月4日交付邮寄,镇政府7月6日收到,但一直未作出相应答复。许某某对此不服,2023年9月23日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镇政府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中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本案中,许某某向镇政府提出监督履责申请,认为村委会对其申请危房重建不作为。该村系镇行政区域范围,镇政府对村委会具有法定监督职责,应当依法对该申请作出处理,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应书面凭证,如不受理应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受理之后则在 20日内办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

镇政府2023年7月6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在5日内告知补正申请,也未作出受理决定,收到申请之日视同受理,而收到申请20日内镇政府未作出处理决定,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一、确认镇人民政府对许某某提出的监督履责申请未作处理决定违法;

二、责令镇人民政府对许某某提出的监督履责申请,自本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20日内依法核实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法定义务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许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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