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甘肃省灵台县,镇人民政府强制清表案|常乐律师

2023年3月28日灵台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决定启动征收某某镇部分集体土地用于某煤矿建设。2023年10月31日村委会向原告发出告知书,要求原告将菜棚拆除并于2023年11月3日前到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11月1日灵台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年11月4日村委会镇政府对原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除。

本案被告如何确定以及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镇政府安排村委会向原告发出《告知书》又组织人员对原告承包的菜棚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除,故本案适格被告应当为镇政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镇政府无强制执行权,其所实施的行为违法法定程序且超越法定职权。

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清除原告刘某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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