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申请信息公开被拒,项目拨款属个人隐私?|田晓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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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陈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所在村庄某工程建设相关信息:
1、案涉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2、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就该上述征收项目,上级单位给当地村庄拨发的总款额及明细;6、该项目所涉申请人村组的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
2023年9月20日陈某某收到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认为上述第1、2、4、6系由县自然资源局制作,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第3项由县发改局作出说明。并告知了申请人以上几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地址、电话和传真。第5项信息被申请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
陈某某对镇政府信息公开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该工程建设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所实施,上级单位拨发的总款额及明细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范围,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如有拨款,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被申请人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经查,第5条因涉及群众个人隐私信息,故不予公开,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镇人民政府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分别处理的职权。
结合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该公布工程建设中上级给该村的拨款及用款明细。即信息公开申请的第5项内容。
上级给村里的拨款,该款项拨款依法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应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若认为公开拨款明细部分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公开。
一、撤销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