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湖北省仙台市,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季宏律师 田晓霞律师
▼
2023年8月11日,申请人胡某某委托我方律师向被申请人仙桃市某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信息为: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2、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线规划;3、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
8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
鉴于街道办长时间不予以答复,申请人胡某某与代理律师于2023年10月30日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街道办作出《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函》,于2023年11月23日将复书邮寄给申请人胡某某,并于2023年11月25日签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定。被申请人认为:
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已于11月17日作出答复函并将于近期寄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两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2023年9月14日前依法向申请人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