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贵阳市行政强制行为案,确认被告违法

2007年8月10日,A市林业绿化局向当事人B合法确认林权证,其载明“林地所有权利人C村:林地使用权人及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利人B。”

2018年3月8日,贵阳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下达2018年贵阳市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及推进计划的通知》其中某精品果蔬全产业链建设项目,项目选址土地在当地某区域,当事人B承包的土地在该项目范围内。B与镇政府未就涉案土地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2018年9月4日,镇政府对B的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表,B遂诉至法院。


原告B认为:

其系该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土地并用于种植,现原告的承包土地被强制用于土地流转及大竹山区域葡萄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但原告未同意土地流转及该项目建设且镇政府未与原告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2018年9月4日,被告镇政府将原告的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非法强制清表。被告强制清表其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也缺乏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镇政府认为:

对原告的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表是为了推进精品果蔬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会使原告获利,而未损害其利益。精品果蔬项目是2018年省级重点扶贫项目,旨在加快地区经济更好发展,提高村民收入,原告在该项目的涵盖范围内,也会因该项目获益。原告的土地被确定为该项目其中一个选址,选址采取由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的方式获得,而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后,可以获得土地流转费并可以按约定获得土地经营利润的分红。村委会工作人员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沟通协商土地流转事宜。为了确保精品果蔬项目计划推进,村委会组织对原告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清表,清表后仍按相关规定或政策给予补偿和分红。精品果蔬项目涵盖了各乡镇,参与的主体有政府、村委会、村民以及投资公司,原告已经签订了土地委托流转合同,其请求确认清表行为违法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精品果蔬项目在原告土地所在区域的选址,由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委托流转合同的方式取得,在村委会的努力工作下,其他村民签订了委托流转合同,原告多次反复、前后意见不一致,鉴于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入户沟通和动员,但均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为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村委会组织对原告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清表,在清表过程中,镇政府参与协助工作,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本案原告提供的《林权证》可以证明林地的使用权利人系原告。被告亦认可原告所取得的林权证。因精品果蔬全产业链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原告未就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与被告达成协议,且未主动将土地交付被告,并表明其不愿交付土地。而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强制原告交付土地及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表的行政行为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案所涉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经有权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涉案土地并未合法交付被告,被告即将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强制清除的行为明显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确以共行为违法。

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告主张是村委会实施了清表行为,但庭审中被告认可是根据村委会的请求,其组织实施了清表行为,故镇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

确认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承包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实施的清表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