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贵州省盘州市行政确认纠纷,确认强拆违法

2014年,贵州省盘州市的甲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小湾子处修建房屋。2017年7月31日,贵州省盘州市当地镇政府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2018年1月17日,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甲于2018年1月2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8年3月13日,镇政府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2018年3月16日,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决定于当日对甲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同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甲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件争议点为:

镇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甲认为:

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将甲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拆除房屋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镇政府认为:

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镇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发现甲在修建房屋,经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甲,确认甲在未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房,并向甲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

二、镇政府强制拆除甲违法建筑的行为合法合规。镇政府向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后,甲并没有停止建设,镇政府于2018年1月17日向甲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甲于2018年1月2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在限期内甲也未自行拆除,镇政府又于2018年3月13日向甲下达《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甲在催告后仍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镇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决定对甲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下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后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在公告中告知甲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是复议期间或者是行政诉讼期间,均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镇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和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和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

本案中,镇政府在拆除原告房屋前,虽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及公告,但庭审中,被告未提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原告的有效证据,相关文书中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错误,又未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便实施强拆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确认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