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区政府能否在集体土地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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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向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下发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某建设工程。委托人王某房屋在涉案工程征拆范围内,为完成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原告进行多次协议,但并未达成补偿协议,为了项目顺利进行,区政府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明确根据《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在征收补偿中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偿决定中对于征收的项目及补偿标准和数额予以列明,共计291914元。王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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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争议点为:
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王某认为:
王某在该当地合法拥有房屋。2021年11月15日,区政府在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也没有发布拟征地公告或征地公告的情形下,就以“王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为由,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导致王某房屋于2021年11月23日被强制拆除。
案涉补偿决定书并没有王某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同时遗漏补偿项目,程序严重违法,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区人民政府认为:
一、王某房屋位于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范围内,应当依法予以征收。2021年6月4日,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锦州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下发了《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王某房屋位于建设工程范围内,应当予以征收。
二、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对王某房屋进行评估并向王某送达,程序合法。自开展征收工作以来,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同王某进行了多次协商,在协商期间,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并于2021年7月8日送达至王某处。但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王某与征收办始终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保障项目如期推进,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于当日将该决定送达至王某处,并已公告张贴,程序合法。
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的征收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并未侵害王某合法权益。作出的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的征收补偿标准系依据《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其中有照房评估单价为2080元,并给予了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以及附属物补偿,并未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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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征收程序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
本案中,区政府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尽管区政府行为客观存在改善城市交通、改善人居环境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但在无紧迫性和正当性的前提下亦应遵从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综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具备撤销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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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5日对王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